保安监守自盗 要罚单位领导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4日00:00 北京晨报

  10月起警方开查企事业单位内部安保状况

  晨报讯(记者 郝涛)从10月1日起,北京警方将对各企事业单位内部保安状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未安装技防设施等治安隐患,将责令限期整改,如发生可防性案件,将对单位处以最高10万元的罚款,保卫人员监守自盗的,将加重对单位负责人的处罚。

  昨日上午,市公安局内保局召开贯彻《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会议。内保局法制处处长连维健说,此规定是内保条例的配套细则,最重要的规定是单位如果存在内部治安隐患致使发生可防性案件的,将受到最高10万元的严厉处罚。目前,全市在公安机关备案的企事业单位约9000余家。“检查主要针对单位安装技防设施、人员巡守到位,财务室安装铁门、铁窗和保险柜以及夜间不能存放现金等情况。”连维健说,各企事业单位都应当安装监控探头等技防设施,如在大门、通道等要害部位、治安重点部位安装探头等。单位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将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单位保卫人员监守自盗的,更要加重处罚。”连维健说,保卫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盗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也要受到2000元至5000元的处罚。

  如果单位内部存在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治安隐患的,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公安机关将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如果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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