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头文件”事前审查值得推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4日00:19 红网

  媒体的记者从济南市法制办获悉,自2003年以来,济南市政府法制办共受理审查通常被称作“红头文件”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41件,在事前审查的289件规范性文件草案中,经审查发现不合格的占草案总数的51%。(8月23日《新京报》)

  红头文件是除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具有行政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在地方决策及行政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同样,红头文件是党和政府意志的体现,应该事关国计民生、人民福祉。因此,下发红头文件是件严肃认真的大事,不能有半点马虎。

  事实上,“红头文件”是发布政令的重要方式,是决策者意志的直接体现。决策者运用权力的状况决定了政令的合理程度——决策者的权力受到越充分的监督和制约,政令的合理性就越大。这是因为权力监督的过程,也就是不同意见的表达过程,以及利益相关者的博弈过程,政令可能带来的问题可以籍此得到较为周全的考量,而不至在事后陷入漏洞百出的境地。

  但遗憾的是,近几年从“教师不许与异性学生单独相处”到“公务接待必须使用小糊涂仙酒”,从“警察值勤不许双手叉腰”到“考公务员要乳房对称”、从“政府指定购买某款公务车”到一些地方的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等都是有“红头文件”在撑腰,真是荒唐到匪夷所思的地步。相比之下,为招商引资而减免税费到底还能说出个正经理由,至少听起来比上面那些荒唐文件靠谱得多。

  毫无疑问,某些部门制定明显不合理甚至违法的“红头文件”,其目的无论是为了加强管理还是受利益驱动,其结果都可能背离依法行政的目标。从这个角度讲,依法行政要求将行政领域内一切行政行为都纳入法律监督范围,包括制定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这种抽象行政行为,对其审查也不可或缺。否则,作为行政管理工作的"水源",如果发生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情况,依法行政就将成为缘木求鱼。

  所以,行政法规、规章与法律相抵触,可能造成公民法定权利难以落实,所以对红头文件进行法律审查,是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之所必需。从这个意义上说,济南市法制办对“红头文件”建立事前审查,避免不合格“红头文件”发布,特别是,针对目前部分行政机关滥发“红头文件”的现象,济南市今年还设立了问责机制,无疑值得推崇。

  笔者认为,各地都必须严格的建立对“红头文件”发布的事前审查机制。即规范性的“红头文件”制定后,不急于出台,而是先请法制部门进行审查,法制部门对照法律的相关规定,逐一对“红头文件”进行过滤,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进行修改,同样的事情执行的标准要一致,在此基础上制定的“红头文件”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同,才能保证“红头文件”的公平、公正。

稿源:红网 作者:程汉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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