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是一种“恩”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4日04:35 钱江晚报

  昨天,我们刚刚讨论过襄樊几名企业家因为5名受助大学生“不懂感恩”停止捐助的新闻,今天,河南又发生了一件“慈善新闻”。据8月23日《河南商报》报道,河南省慈善总会用“爱心接力慈善助学基金”救助濮阳南乐县刚刚考入大学的毛青(化名)时,要求他签订了一份“道德协议”。协议规定,毛青毕业后,在不影响正常生活的情况下,要回捐不少于受助数目的慈善资金。这个做法,又引起人们的争议。

  行善不是施恩求报

  在现代慈善事业中,对弱者的救助,是社会的责任呢?还是社会施与弱者之“恩”?

  为何会有那么多被救助者表现出了所谓的“冷漠”和拒绝?如果这真是道德的问题,那么究竟是道德的要求和标准出了问题,还是被救助者的道德水准出了问题?在笔者看来,其毋宁说更是道德的要求和标准出了问题。

  这问题就是,当救助者对被救助者提出感恩的要求时,或许已经是在要求对方让渡自己的某种权利,换句话说,受助者和救助者原本是平等的两个权利主体,然而,在“感恩”的要求下,受助者却不得不对救助者承担某种权利义务,从而换取其救助,这样事实上也就使所谓的慈善救助变成了,两个平等的权利主体的个人之间,以金钱价值为媒介的某种权利转让,或者说是以金钱为手段的权利剥夺。

  需要说明的是,慈善救助不是不可以附加约束条件,但这种附加的约束条件,不应当是个人对个人的约束,而应当是社会,或者说是慈善机构对个人的约束。这种机构组织对个人的约束,其本质是对个人权利义务对等的要求;而个人对个人的约束,却是权利以金钱为媒介的转让,其潜在的可能后果就是将个人占有财富的不同转化为权利的不平等。

  慈善事业的运作模式,应弃用个人对个人的直接捐助,而应当采用个人——机构——个人的模式,捐助者的心态就可能从“我帮了你”升华为“我为社会尽了责”。□田继贤

  “道德协议”有违慈善本义

  联想到近日因“不感恩”而被取消助学资格的五名大学生,河南省这种“强制”感恩的做法不由得让笔者感慨:靠“协议”强制进行的感恩还是纯粹的感恩吗?捆绑了权力意志的道德还算什么道德呢?

  签署了“道德协议”的学生会如何看待这感恩式的“回捐”呢?他们也许会把这当成一种任务,而不是一种义务;他们甚至会怀疑善心的本质,这究竟是自发的善还是强制的善。更为可怕的是,当他们的“回捐”任务完成之后,他们会不会认为自己已经对得起社会了从而认为自己已经无需再对社会奉献什么了呢?

  如果真的如此,那“道德协议”强制支配下的慈善事业也就没有什么道德意义了。

  崇高的道德意识应该是自发产生的,周围的环境和舆论的引导是它产生的主要土壤。以个人义务工作为例,香港人节假日做义工是香港社会的一大特色,而我们却不得不依靠政府的力量组织志愿者,这难道是因为香港人都签署了“道德协议”不成?非也,习俗、榜样、道德氛围使然。而我们却明显缺乏这些。我们应该做的是培养一种高尚的道德氛围,而不是去制定什么急功近利的“道德协议”。

  这前无古人的“道德协议”慈善事业已经与真正的慈善渐行渐远,你即使得到了暂时的“感恩”又能怎样呢?□姜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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