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民间公益组织一路走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4日04:48 浙江日报

  本报杭州8月23日讯 (记者 秦军 通讯员 祁乐乐) 安吉好人“大北”的故事,在本报网络互动版“报网零距离”和政治与社会新闻版相继报道后,引来更多的读者关注——“大北”的行为合法吗?“大北”和他的“滴水公益社团”能够取得正规身份吗?

  为了解答这些疑问,本报记者今天专门采访了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负责人和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的专家。

  “‘大北’的善心确实令人敬佩!”一见面,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人就鲜明地表达了自己的态度。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的杜建平律师也认为,“大北”开展这样的公益活动其实并不违法,也没有社会危害性,应得到社会的肯定和赞扬。

  不过,对于“大北”能否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民间社会团体的正规身份,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人坦言,这必须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程序和要求办理。

  据了解,根据国家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的条件有着明确的规定,包括: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数不少于50个;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除此之外,还必须要有一个业务主管单位批准。而这么多条件,“大北”几乎没有一条符合。

  杜建平律师建议,在“滴水公益社团”发展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大北”完全可以借助当地慈善机构的力量,加入其中,在慈善部门专门设立一个账户,从而使资金的进出受到有效的监管。

  像“滴水公益社团”这样面临尴尬处境的民间公益社团还有很多。对此,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人说:“近年来,我省涌现了不少民间社团,它们尚达不到成立正规社团的标准。对这些组织,我们基本上采取了备案管理的方式。而像‘滴水公益社团’这样更小的公益组织,全省也有不少。目前,国家正准备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我们将把基层的情况搜集整理后,向民政部反映,力争将法律修订得更加完善,从而使像‘大北’这样的好人能一路走好!”

爱问(iAsk.com)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邮箱换新颜 ·携手新浪共创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