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失足受伤害被告赔偿担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4日05:28 大河网-河南日报

  7月27日,一起窨井伤人赔偿案经伊川县法院主持调解,原告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网通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韩某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护理费等6000元。

  5月19日下午,下岗职工韩某领着4岁的女儿去医院看病。走到伊川县城杜康鹤鸣小区斜对面约40米处,因孩子在路边不走,韩某回头叫孩子时,掉进路边未加盖、深两米的窨井内。经医院检查,韩某左侧第8根肋骨骨折,右足部软组织损伤。韩某住院治疗12天,花去医疗费2000余元。

  通过原告了解,该窨井系伊川县网通公司铺设线路预留窨井,不知什么原因井盖没有了。原告与之交涉,伊川县网通公司仅付1000元,随后,便无回音。6月15日,原告一纸诉状将伊川县网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等13000元。

  庭审中被告伊川县网通公司委屈地辩解,窨井盖常被人偷去,线路长实难管理。伊川县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造成他人损害,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被告伊川县网通公司对该井盖享有管理使用权,有责任对线路正常使用进行检查维护。原告掉进窨井与被告对设在路边的窨井未进行正常的维护管理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輥輮訛7

  伊川县法院张靖普姜耀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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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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