溜冰时摔下台老板判赔21万 伤者今年15岁,事故致其左眼几乎失明,法院认为, 溜冰场未装防护栏,应对事件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4日05:44 大河网-河南商报

  商报讯(记者邵振纲)15岁的刘涛(化名)没想到,高高兴兴去溜冰,却坠入10米深沟摔成重伤。

  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人身伤害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因未设置防护栏,新密市林业局青屏山公园溜冰场被判赔偿刘涛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周末出游酿悲剧

  去年6月10日,是个星期六,即将参加期末考试的刘涛为了放松一下,和几个同学邀约到新密市林业局青屏山公园溜冰场溜冰。

  刘涛是第一次到这个溜冰场,对这里的环境比较陌生,刚开始玩没多久,刘涛便觉得有些吃力。

  上午11时许,当刘涛快速向溜冰场的西南角滑去时,突然,他发现自己控制不住方向了,可前方没有护栏。刘涛当时急得大声喊了起来。

  很不幸,刘涛直接从护栏的缺口处冲了出去,坠入了10米深的大沟,而沟底是硬邦邦的水泥地,刘涛当即昏死过去。

  吓呆的同学们镇定下来后,一边拨打120,一边与刘涛的父母联系。随后刘涛在医院治疗了60多天,花去医药费8万余元。经法医鉴定,刘涛左眼几乎失明,已经构成5级伤残。

  伤者与3家单位对簿公堂

  “我摔成这样,就是因为溜冰场没护栏。”刘涛认为,如果当时前方有护栏,自己无论如何都不会受伤,溜冰场应该对自己的受伤负全部责任。

  于是,去年10月,刘涛一纸诉状把新密市林业局、青屏山公园管理处、溜冰场经营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7万余元。

  而新密市林业局、青屏山公园管理处则辩称:自己与溜冰场没有任何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而溜冰场经营人王彦五则认为,自己在溜冰场内设置了警告标志,也设置了安全护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次事故完全是因为刘涛过分自信、玩危险动作造成的,与经营人无关。

  一审判赔21万余元

  新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溜冰场经营人王彦五明知自己经营的溜冰场西南角的缺口处下面有沟,却未安装防护栏,安全措施并不到位,应对刘涛的受伤负责。

  法院表示,刘涛和王彦五均没有证据表明新密市林业局、青屏山公园管理处与溜冰场有关,所以这两家单位无须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判令:王彦五赔偿刘涛各项损失21万余元。王彦五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客观公正,结果并无不妥,驳回了王彦五的上诉,维持原判。(感谢冯海明、刘文辉、李南提供新闻线索)

  来源: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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