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4日06:28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市地税局总经济师黄安定就城镇土地使用税接受专访

  2006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8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新条例的出台是地方税制改革的最新进展,有利于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国务院授权,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四川省办法”)。昨日,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总经济师黄安定就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焦点问题,接受媒体专访。

  问: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黄安定:1988年公布实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依据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及相关政策制定的。近年来,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经济的发展和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加,原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一些规定已明显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税额标准太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最高只有10元,最低仅为0.2元,这与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极为紧缺的现状以及近年来日益攀升的地价水平是极不相适应的。二是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征税,税负有失公平。

  近年来,为抑制投资过热,促进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中央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尤其是加强了土地的管理,但一些地区和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乱占滥用土地的现象仍然严重。据有关报道,目前已出让的土地有2/3仍处于闲置状态,而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长期以来税额偏低,难以发挥其经济调节作用,也影响了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调整土地等级的积极性。此外,外资企业使用土地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造成内外资企业用地成本的差异,不利于不同经济类型的企业共同协调发展,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需要对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

  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现状如何?

  黄安定:城镇土地使用税自开征以来虽然年年有所增长,但收入规模总体不大,属地方税收体系中的一个小税种。2006年全国城镇土地使用税为176.9亿元,仅占全国税收收入的0.47%。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2006年也只占全省税收收入的1.55%,收入为64,536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规模小而作用却不可小视,是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因此在国务院制定的“调整相关税收政策加大对建设用地的税收调节力度,抑制建设用地的过度扩张”的战略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每平方米年税额的提高,征收范围的扩大,征管工作的加强,今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收入将会大幅度提高,对建设用地的税收调控作用会进一步增强。

  问:《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原因有哪些?

  黄安定:(一)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

  新修订的《条例》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88年税额幅度基础上提高2倍。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为1.5元-30元,中等城市为1.2元-24元,小城市为0.9元-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12元。考虑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负水平应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市场发育程度相适应,《条例》仍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税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增加了用地成本,可以引导土地使用者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二)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新修订的《条例》在第二条中增加了第二款:将第一款中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定义为:“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即把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也确定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为什么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土地是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其使用土地缴纳费用有两种情形:一是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缴纳场地使用费;通过缴纳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连场地使用费也不用缴纳。不少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往往在外资企业使用土地方面给予优惠,场地使用费的征收并没有严格执行,而内资企业使用土地,既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又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明显不公。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后,以前缴纳场地使用费的改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并没有额外增加企业负担;而以前不缴纳场地使用费的,虽增加了纳税义务,但却体现了公平。因此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既是贯彻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抑制建设用地过度扩张的现实需要。

  问:四川省实施办法是如何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的?

  黄安定: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四川省实施办法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划分为五个级次。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调整为:大城市6元—30元,中等城市为4.5元—24元,小城市为3元—18元,县城为1.5元—12元,建制镇、工矿区及甘、阿、凉州和其他少数民族自治县为0.6元—8元。

  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那些减免税规定?

  黄安定:按照《条例》规定,以下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10年;

  (七)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问:纳税人如何缴纳2007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黄安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次缴纳(当年五月一次、十一月一次)。《四川省办法》公布之际,2007年第一个征期已过。在上一个征期中,各地是按照原税额标准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第二个征期内,纳税人除按新税额标准缴纳当期税款外,还应对第一个征期应征税额进行补缴。

  问:个人住房纳税的规定有什么变化?

  黄安定:修订后的《条例》,在原条例的第二条中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即“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按此规定,个人使用土地(包含住房用地)是应该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

  1988年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来,原国家税务局授权省级税务局对居民住房用地的征免税加以确定。《四川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川税二(88)537号)中对此作了规定:“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在新规定尚未出台之前,对个人住房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仍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问:新征用的土地从何时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黄安定:新征用的耕地应从批准征用之日起届满一年,按适用税额标准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应从批准征用的次月起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条例)与《四川省办法》的执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黄安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于200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税法热线

  1.问:住房公积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问:个人担任董事职务而取得董事费,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有稿酬所得,按劳动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本企业的职工或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兼任本企业董事所取得的董事费,应与其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问:个人从单位取得住房、电脑、汽车等实物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从单位取得的实物所得,如住房、电脑、汽车等,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照购买住房、电脑、汽车的实际支出金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个人参加单位组织的免费旅游以及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其雇主处取得的折扣或补贴等,也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问:个人取得中奖、中彩等偶然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例如:叶某参加电视台举办的有奖竞猜活动中奖,获一台价值8000元的电脑,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8000×20%=1600元。不过,个人因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5.问: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答: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6.问:我在消费时,老板将发票撕下,用复印件开具,这样是否属于违章?

  答: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全联一次复写,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准拆本使用发票。所以该纳税人已经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您可以到税务部门举报。

  政策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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