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法治精神真正融入到我们的生活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4日07:41 法制日报

  法治,也可称为规则之治。法治社会,也就是人人遵守法定规则的社会。在法治社会里,对公民而言,“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法律就是为自由和权利设定的边界。这其中透出精神层面的内容也就构成了法治精神的主要内涵。对我国而言,对法治精神的追求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也是融合了社会主义的特色与创建了和谐社会的因子。弘扬法治精神的意义在于,既能充分地利用国家权力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又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保证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权力,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社会主义法治防止权力滥用和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基本措施就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把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权力全部纳入监督制约机制之中,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与此同时,法治精神也应为整个社会公众所接受,在从事各种社会事务时,以理性、和谐为自我约束的标准,既要勇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又要遵纪守法,遵守社会的公序良俗。

  公民在行使合法的权利时,决不能伤害别人的权利和自由,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就此而言,任何权利和自由都有边界。例如,公民可以自由驾驶汽车,但必须遵守一系列交通规则,否则,社会秩序、他人的安全和自身的自由、安全都将遭受威胁和损害。

  人人遵守规则,才能促进社会和谐。所谓和谐,就是不同主体、不同事物之间的一种关系状态。人人都遵守规则,人人就都享有最大的权利和自由,而不会对别人和公共利益造成伤害。这也就是尊重别人,尊重社会,使人间关系在法律的框架内达到和谐、融合。这种和谐状态,蕴含着人的理性、明智,可见,法治,体现了高尚和理性。弘扬法治精神,也就是弘扬高尚和理性的精神,它将使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更加充满理性,更加高尚,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

  规则是事先由社会设定的,它为公民的行为划定了边界,这也就是使生活在法治社会中的所有人,都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后果。只要不超越法律的边界,就能获得合法权利,享受充分的自由,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能力,实现自我价值。而一切越过边界的行为,就可能为自己招来不愉快,招来惩罚。坚持法治精神,就是引导社会的全体成员积极向上,使社会充满生机和活力。弘扬法治精神,也就是弘扬积极向上的主动性,使我们国家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

  公民的权利和公共利益,需要国家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来保护、保障、促成和发展。法治,同样也给行政机关划定了行使权力的边界。与公民的权利不同,行政机关的权力是由法律授予的,公民的权利是以法律禁止为边界,没有禁止就自由,但行政机关的权力只限于法律的授予,没有授予就不能行使,尤其是对公民权利义务造成影响的行为。这就是职权法定。不仅如此,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还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概括为一句话,就是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而重要的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目的,只是为了公共利益,只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而不能为机关或个人谋求私利。正因为如此,从根本上说,行政机关的基本任务就是服务,要把服务精神贯穿于一切权力活动中。由于行政机关掌握着众多的资源和巨大的权力,因此,这种服务又必须建立于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之上。要使社会全体成员都能共享经济和公共利益的发展所带来的成果。

  毫无疑问,在建设法治社会、弘扬法治精神方面,行政机关承担着更重的任务,起着更重要的作用。制定规范,为社会提供更具体的行为规则,加强宣传教育,使法律精神普及社会、深入人心,对不遵守规则者,从教育到惩戒,刚柔并用,务使法律规则和法治精神得到尊重。还要在守法与不守法者之间产生纠纷时,保护守法者的权利等等。这些都要依靠行政机关。更何况,数量众多,与公民关系密切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还要为公民遵守规则做出榜样。在我们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任务就更加繁重,更加艰巨。

  弘扬法治精神,把法治的理性精神,融入到我们的意识和血肉中,人人要以遵守规则和尊重对方权利为荣。有人民群众和行政机关共同努力,我们的社会将会更加美好、高尚与和谐。

  弘扬法治精神是以人为本的法治实践

  为民、爱民、护民,本来就是人民公仆的法定义务,也是法治精神的重要内容

  

把法治精神真正融入到我们的生活中

  何勤华 华东政法大学校长

  胡锦涛总书记6月25日在中共中央党校发表的重要讲话,对我们法律人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激励和鼓舞。讲话中提出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思想,对推进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有着巨大的指导意义。我们注意到,自2002年新一届中央领导班子上任以来,不仅在理论上重视法治———于2005年提出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口号,这次又首次突出“弘扬法治精神”的主张,而且在实践上也身体力行地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如强调关注民生,要求法律工作者将涉及老百姓根本利益的问题作为研究的首要对象,即倡导一种亲民政治,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

  笔者认为,亲民政治是当代中国的一项伟大的政治实践,它是对于以胡锦涛为核心的新一代党的领导集体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风格和执政理念的高度概括。亲民政治不仅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率先垂范,而且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举措。

  在汉语中,亲民的本义为:亲爱。《说文解字》称:“亲,至也。从見,亲声,字亦作儭。”《广雅》曰:“亲,近也。”《易·杂卦》曰:“同人亲也。”《礼记·大传》称:“亲者属也。”诸葛亮《出师表》中有:“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孟子》曰:“人之亲其兄之子。”这里的“亲”,即,爱也。因此,所谓亲民政治从字面上去理解,就是近民、爱民、为民政治。

  亲民政治是一个历史现象。在中国古代就有君主亲民、爱民、护民的众多典范,其中,唐太宗李世民率先提出“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的思想,是历史上最为后人称道的亲民、爱民的楷模。此外,在中国历史上还有魏征、包拯、海瑞等诸多执法如山,爱民如子的清官廉吏。但是,无论如何,古代的亲民政治毕竟是人治、德治的产物,是君主个人德行的一种体现。它与现代民主宪政框架之下的亲民政治有着质的区别。

  现代的亲民政治是法治框架下的一种爱民、为民政治行为,其本质就是民主政治。在法治框架下,亲民政治的基本属性有:其一,合宪性,即亲民政治必须是一种符合宪法规定的行为,也是宪政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亲民的动机、目的和方式都应来自宪法,符合宪法,为宪法服务。这是亲民政治的前提条件;其二,民主性,即亲民政治是民主的体现而非专制的恩赐,是真正的民主而非主民。它反映的是权力来自人民并服务于人民的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这是亲民政治的实质内容;其三,法治性,即亲民政治是一种法治行为,而非人治行为。为什么要亲民?怎样去亲民?不是最高领导人的个人恣意,而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说,为民、爱民、护民,本来就是人民公仆的法定义务,也是法治精神的重要内容,而绝非一种额外的个人行为。这一点是现代亲民政治区别于古代君主仁政的分水岭;其四,平等性,即亲民政治是一种平等的执政行为,而非一种居高临下的政治施舍。因为,我国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进一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和执政者在地位上是平等的,人民政权的这种本质属性决定了亲民政治必须体现平等性。这是亲民政治的最大特征。

  弘扬法治精神,正确处理执政与法治的关系,我们所要做的工作有三:第一,将我们党的政治领导的过程,纳入法制建设的框架之内;第二,政府严格依法行政,即将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规范在法律的范围之内,使政府的各项活动制度化、法律化、公开化;第三,在发生冲突的场合,有一种健全的化解冲突的机制和对法律的救济措施,而司法的救济应当成为其中最为重要的部分。

  很明显,由于亲民政治的目标和法治建设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亲民政治贯彻得越好,法治建设的成果也会越大。尽管这是一个缓慢的、长期的、艰巨的过程,但我们相信,在以胡锦涛总书记为核心的新一代党的领导集体的领导下,新一代共产党人的法治理想和法治实践必将取得重大成果,并开创出一条适合于中国国情的有别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

  法治精神不断完善国家的价值体系

  法治的力量不仅表现在制度体系的建立上,更表现在社会成员对法律的普遍信任上,以及以这种信任为基础形成的法律律文化共同体上

  

把法治精神真正融入到我们的生活中

  韩大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法治精神既表现为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思维与心理状态,同时也表现在法治环境下形成的社会活力。从法制到法治的演变、从法治理念到法治现实、从法治的特殊性到法治价值普识性的转换,反映了中国法治发展的过程与特点。

  胡锦涛总书记有关“弘扬法治精神”的论述深刻地阐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内涵,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经验的高度概括。制定法律,建立法律体系是相对容易的,但把法律的原则与精神真正在社会生活中加以落实是比较难的。当法律制度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需要以法治精神为纽带,形成社会的凝聚力,建设人人有尊严、人人享受平等的和谐社会。法治的力量不仅表现在制度体系的建立上,更表现在社会成员对法律的普遍信任上,以及以这种信任为基础形成的法律文化共同体上。在笔者看来,法治精神的内涵是非常丰富的,如平等精神、宽容精神、民主精神、自由精神与人权精神等。但其中构成法治精神的核心是人权精神,具体表现为维护每个人作为人的尊严,普及人权文化,使生活在共和国土地上的每个人都感受到做人的尊严。只有在人的尊严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才会出现公平、正义与宽容的社会。

  众所周知,法治社会中最宝贵的存在是人的生命与价值,法治发展的动力并不是来自于外在的力量,而是来自于人的主体性的确认与推动。满足社会主体的需求与尊重个性是法治精神的必然要求。而要弘扬法治精神,需要形成维护人的尊严的共同体的价值体系,需要培育具有普识性价值的人权文化,需要建立完整的人权教育体系。在人权文化的培育过程中,人们就会逐步感受到法治精神的价值,从内心里期待法治发展的未来,并形成法治的普遍信仰。

  近年来,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公民权利的宪法保护有了一定的发展,包括生命权在内的各种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保障成为法治发展的基本价值趋向。人权文化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力。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崭新的理念合理地确立了通行权与生命权价值的关系,凸现了生命权的价值,否定了“撞了白撞”的违背生命权价值的规定,使人们感受到了立法对生命权的关怀;对“同命不同价”规定的质疑,引发了人们对人的尊严的深刻反思;收容遣送条例的废除,使人们重新认识到人的尊严的价值等;户籍制度改革,使人们感受到平等权价值等。法治实践的发展告诉我们,弘扬法治精神就是普遍尊重人的主体性,建立成熟的人权文化。

  弘扬法治精神不是一句口号,也不仅仅是一种价值目标,而是一个具体的实践过程。我们应当承认,目前我国法治发展面临的环境是非常严峻的,虽然制定了很多法律,但法治精神还没有成为社会共同体的基本价值观,维护人的尊严仍然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在现实生活中,漠视人的尊严,尤其是生命权价值的现象是比较严重的。由于缺乏成熟的人权文化,生命的个体承受着太多的重负,如塌桥事件、令人揪心的煤矿等安全事故、对假药的恐惧等使人们有时候缺乏安全感。我们需要认真反思的是,如何防止类似的问题出现?毫无疑问,法治精神的缺乏,人权文化的薄弱是出现各种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弘扬法治精神首先要从理念、制度和具体机制上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真正使人权文化融入我们的血液,体现在每一个公共政策的制定上,反映在国家的立法活动之中。

  其实,法治精神的力量是巨大的,它会为制度的完善提供社会道德的基础,并不断完善国家的价值体系。如果我们加强生命权文化教育,真正尊重和珍惜矿工做人的尊严的话,因“人祸”而导致的矿难是可以避免的;如果我们真正以老百姓生命的保障为最高价值,提倡“生命优先”理念的话,很多安全事故以及社会危机是可以预防的。

  因此,法治精神的弘扬对公务员提出了更高的政治道德要求,特别是,对于执法者来说,放在第一位的理念就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而生命权是最高的价值和不可逾越的底线。现实中的案例告诉我们,我们需要在全社会广泛地普及生命权价值,培育尊重生命的文化。因此,始终以人为出发点,维护人的尊严,普及人权文化是弘扬法治精神的基础与核心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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