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两城管队员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4日07:51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周文馨在执法过程中,甘肃省兰州市两名城管执法人员与违章占道经营者孙某发生冲突,在将违章经营者强行带离的过程中,双方发生厮打致孙某全身软组织损伤,左肋骨骨折。近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杨某和王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和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据了解,因为城管执法伤人被判刑的案例这在全国尚不多见。

  2006年4月15日,因孙某在城关区邮电大楼附近违章占道经营,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队员杨某、王某与其交涉时发生冲突。杨某、王某在将孙某强行带离现场的过程中,双方发生厮打致孙某损伤。后经医院诊断认为,孙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左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钝器伤。

  2007年5月9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两城管队员犯有故意伤害罪,依法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7年6月,城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两位执法队员辩称当时他们只是推搡了受害人孙某,并没有恶意伤害孙某的主观故意。其辩护人也为其作了无罪辩护,他提出,执法队员因受害人违法占道经营,进而阻挠行政执法工作,并对执法人员进行谩骂、撕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执法队员将受害人强行带离违法现场,将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完全符合行政执法程序。

  近日,城关区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审理此案。两名被告人供述证实,其开车巡逻到邮电大楼附近时,发现孙某在车站站亭违章占道经营,遂停车纠正,不料竟遭孙某撕扯谩骂。被劝开后,两人将占道牛奶搬完并开具扣押单。但孙某不仅不收,还抓住巡逻车倒车镜不放手。为此,两人便把孙某压在后排座位中间的地板上拉了回去。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和王某二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能采取正确的方法处理问题,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审理查明被害人的陈述与证人的证言和法医的鉴定结论等互相印证,证据充分,对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具有主观故意的观点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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