溜冰场没护栏游客摔伤法院终审判赔21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4日08:20 大河网-大河报

  □记者韩景玮

  本报讯 15岁的刘涛(化名)去溜冰时坠入深沟摔成了重伤。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伤害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因未设置护栏,新密市青屏山公园溜冰场经营人王于样(化名)被判赔偿21万余元。

  去年6月10日,刘涛到新密市青屏山公园溜冰场溜冰。刘涛快速向溜冰场的西南角滑去时,突然发现前面有一条深达10米的沟,但因没有护栏,他不幸从溜冰场坠入了深沟。

  刘涛在医院治疗了60多天,花去医药费8万余元。经鉴定,刘涛左眼几乎失明,已经构成5级伤残。

  去年10月,刘涛将新密市林业局、公园管理处、溜冰场经营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7万余元。新密市林业局、青屏山公园管理处辩称与溜冰场没有任何关联,不应承担责任。而溜冰场经营人王于样则认为,自己在溜冰场内设置了警告标志,标示了溜冰者应注意的事项等,也设置了安全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溜冰场经营人王于样明知经营的溜冰场西南角缺口处下面有沟,却未安装防护栅栏,安全措施不到位,应对刘涛的受伤负责,遂判令王于样赔偿刘涛各项损失21万余元。王于样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客观公正,结果并无不妥,遂驳回了王于样的上诉,维持原判。

  线索提供刘文辉冯海明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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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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