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重就轻 5名“骨干”拒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4日09:12 兰州晨报

  “张氏团伙涉黑案”庭审结束法院将择期宣判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8月23日,经过一天半的审理,张东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案和胡斌声、刘强、马宗海、岳岭、张明俊、朵海涛等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结束。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合议后将定期宣判。

  在庭审中,该案件被告人朵海涛的委托辩护人——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罗红等辩护人提出本案缺少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些显著特征,不具备经济敛财性和非法控制性等辩护意见。胡斌声等5名被告声称和张东强是朋友关系,平时没有拿过张东强的钱。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行为,上述5名被告也以自己事先并不知道、不是自己策划的、并没有参与打架、案发当时自己不在现场等理由予以辩解。其中,胡斌声称,由于自己年纪比较大,一般情况下张东强等人实施犯罪的时候并不叫他,所以他基本没有参与该组织的犯罪行为。张明俊、火招举、张虹等其余被告也均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同程度地否认。

  -控辩双方

  控方:应以“涉黑”论处辩方:缺少“涉黑”特征

  在法庭辩论阶段,国家公诉人认为,由张东强组织、领导,胡斌声、刘强等人参加的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持有数额较大的毒品;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胡斌声、刘强等人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应从重处罚。

  罗红等辩护人认为,本案缺少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些显著特征。本案涉案人员较少,相对稳定的成员只有四五人,不符合法律解释规定的人数在十人以上的范围;他们受委托收账或帮人摆平事端获得一些好处,也都是分赃挥霍,而不是用这些资金为下一次犯罪做准备。是分赃挥霍还是为下一次犯罪做准备是区分犯罪团伙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个显著特征。

  控方:发薪水笼络下属被告:没有给过他们钱

  国家公诉人认为,张东强平时通过为组织成员购买衣服、手机、交纳话费或不定期、不定额发放生活费、过节费等方式笼络下属,积极发展成员。面对江湖道义和金钱诱惑,团伙成员对张东强安排的事情都会尽心尽力去完成。作案时,由组织统一提供作案凶器,如钢管、砍刀等物,头目逐级通过手机纠集人员或从其他团伙调集人手。

  在法庭辩论阶段,胡斌声、刘强、马宗海、岳岭、朵海涛等5名被告声称和张东强是朋友关系,相互之间并没有上下级之分,张东强只是偶尔帮自己交电话费,平时没有给过自己钱,并且对公诉机关出示的钢管、砍刀、棒球棒等作案凶器一致声称“从没有见过”。

  控方:跟踪滋扰替人讨债被告:没有触犯任何法律

  国家公诉人认为,张东强多次策划、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亲自或指使组织成员采取跟踪、盯梢、到欠债人家中同吃同住等滋扰方式(被告人叫软办法)替人讨债,严重扰乱了当事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多次预谋、策划、组织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

  胡斌声、刘强、马宗海等人却认为,他们受托要债,对欠款人不打不骂,让进门就进,不让进门就在外面站着,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这并没有触犯现行的任何法律。他们违法犯罪采取的手段及敛财方式还达不到称霸一方、非法控制等严重危害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的程度。本报记者郝冬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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