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已经通过蔬菜质量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4日09:48 生活报

  黑龙江新闻网23日讯 今日,哈尔滨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哈尔滨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从制度上构筑起了让市民购买放心蔬菜的安全屏障。据悉,该办法将经过最后修改后近期正式出台。

  种菜使用农药要做记录

  《暂行办法》规定,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标准的区域种植蔬菜;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水灌溉菜田;禁止向蔬菜产区及其周边地区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以及不符合标准的废水、废气、烟尘、粉尘,或者倾倒、填埋固体废物。

  在农药使用方面,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施用过农药的蔬菜不得在安全间隔期内采收上市。

  此外,种植蔬菜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蔬菜种植生产记录,需记载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蔬菜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蔬菜采收日期等内容。并且,蔬菜种植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蔬菜销售实行市场准入制

  按照《暂行办法》,蔬菜入市销售须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进入哈市市场销售的蔬菜,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农药的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安全标准,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安全标准,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技术规范的蔬菜不允许销售。

  此外,蔬菜进入哈市市场销售,应当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报告单。获得无公害蔬菜、绿色蔬菜、有机蔬菜认证的,可持蔬菜产品认证复印件或者专用标志免检进入哈市市场。

   买菜可索要质量合格证明

  《暂行办法》规定,哈市蔬菜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经销蔬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蔬菜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蔬菜批发业务的,还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数量等内容。

  蔬菜销售者在购进蔬菜时应当索要蔬菜质量合格证明,在销售时应当向蔬菜购买者出示有关蔬菜质量的证明。

  《暂行办法》还规定,蔬菜销售场所还要对蔬菜质量进行公示,一些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蔬菜质量安全公示牌,每天将蔬菜质量安全检测结果进行集中公示。无公害蔬菜、绿色蔬菜、有机蔬菜专销区内的摊位、柜台上方必须设立公示牌,标明每种蔬菜的产地、采收日期、质量等级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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