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帮忙要不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5日00:47 正义网-检察日报

  

如此帮忙要不得

  “我的朋友偷了汽车,我帮他找个地方藏匿起来,不想触犯了法律。”近日,由江苏省靖江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当地首例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作出了判决。

  沈一青与陈凯是关系很铁的哥儿们,2007年3月5日,陈凯匆匆找上门,愁眉苦脸地对沈说,“我‘搞’了一辆车,找了几个汽车经销商,都没有将汽车卖掉,你能不能帮我想想办法。”从陈凯慌乱而又急切的神态和语音中,沈一青当然知道他说的“搞”是什么意思,他赶紧出主意说,“夜长梦多,汽车比较显眼,尽量卖掉。如果卖不出去,就藏起来,我发现,离我住处不远的越江拆迁安置区住户不多,场地比较空旷,车子放在那里,应当不会引起别人的注意。”在帮助陈凯几次联系销售未果的情况下,两人一起将“搞”来的这辆悦达起亚YQZ7131型轿车转移藏匿到越江拆迁安置区内。

  3月8日,失主在越江拆迁安置区内发现这辆汽车,通过指纹比对,公安机关很快锁定两名犯罪嫌疑人。

  不久,该案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8月15日,法院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沈一青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新罪名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设立的,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进一步加大惩治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犯罪活动的力度,今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新罪名;并且,该司法解释还对非法处置、隐藏、销售犯罪所得的机动车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指出: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拆解、拼装或者组装,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更改车身颜色、外形,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其他证明和凭证,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其他证明和凭证等行为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的被告人沈一青,明知朋友陈凯“搞”来的车来路不正,仍积极帮他联系销售,并且帮助转移到“安全地方”,因而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帮朋友忙的前提是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此好人做不得,如此忙帮不得。(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作者单位:江苏省靖江市检察院)

葛东升 范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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