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嫌疑人不被监听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5日01:11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北京8月24日电(记者王松苗 庄永廉)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今天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二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作出硬性规定,修订草案初审稿中规定的限制性条件“在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内”被删除。

  记者看到,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监听的问题,修订草案初审稿规定,“在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内,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初审时认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当然应在具有安全措施的场所内进行,不宜对场所再区分是否采取了安全措施,修订草案二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取消了有关场所的限制性规定,据称这是为了充分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此次提交的修订草案二审稿对律师特许职业条件也作了重要修改,规定下列两类人员可以不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由司法部准予执业:第一类是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满20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的人员;第二类是从事金融、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等工作满20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作关于律师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在严格限制条件的前提下保留特许律师执业制度,有利于这些资深专家更好地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此外,修订草案还增加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执业”,同时明确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王松苗 庄永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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