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部社会领域法律案将审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5日01:46 山西新闻网
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为期7天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昨日起在京举行

  为期7天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4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就业促进法草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等多部社会领域的法律案将提请本次会议再审或初审。

  根据通过的议程,本次常委会会议将首次审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循环经济法草案等。

  根据通过的议程,本次常委会会议还将首次审议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继续审议反垄断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城乡规划法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 《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建立国际聚变能组织的协定》、《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国际聚变能组织特权和豁免协定》的议案,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工作情况的报告。

  本次常委会会议还将审议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淮河、辽河流域水污染治理情况的跟踪调查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跟踪检查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执法检查报告中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草案的议案;审议有关任免案等。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

  服务物权法防止拆迁无法可依

  为防止物权法实施后我国城市拆迁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

  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由法律规定。但目前对于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尚无法律规定,适用的是国务院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权法施行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面临停止执行的问题,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可能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

  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务院有关方面经认真研究,建议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在有关征收法律出台前,通过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

  据此,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建设部拟订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建议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人大财经委表示,城市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征收与拆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解决物权法施行后城市单位和个人房屋征收和拆迁的法律依据问题,在有关财产征收法律制定前,通过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是必要的,提请审议也比较可行。

  随着物权法施行的日益临近。将于30日闭会的会议极有可能表决通过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

  城乡规划法草案

  违规建设如何处罚更加细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二审的城乡规划法草案根据违规建设的不同情况,作出了更有针对性、操作性的规定。

  今年4月,草案一审时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处以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予以没收。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对未按规划进行建设的处罚,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规定。

  为此,二审草案建议将上述条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不能没收实物的,没收全部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另外,草案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指导乡、村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对于农民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住宅是否需要规划许可的问题,草案未作具体规定。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申请执行期间三年缩为两年

  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将申请执行的期间由草案一审稿中规定的3年缩短为2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申请执行的期间应当有利于权利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修改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草案并明确,这一规定中所说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草案还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应当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把“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明确为应当再审事由。

  针对特殊情形适当延长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第182条修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自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另外,草案还删去了关于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就业促进法草案

  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建失业预警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三审稿所增加的新规定。

  据了解,在对草案二审稿进行审议时,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为了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不仅要强调政府的责任,也要规定企业的义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在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的规定,并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业促进法草案将进一步强化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草案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危险品生产储运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三审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修改后的草案增加了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危险源的防范和管理。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二审时,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要强调有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责任,做好基础性的防范工作。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吸收这一意见。草案三审稿据此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相应的条款: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修改后的草案增加了有关规定,严惩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的责任。

  本版稿件均据新华社电

  (编辑:张星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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