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为生猪生产流通环节减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5日02:22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刘红)日前,省物价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减轻生猪生产流通环节的负担,监督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落实情况,减轻企业和经营者负担,稳定市场供应。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立即对涉及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的各项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政府机关、市场监管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的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经营者的不合理负担。各地各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或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所属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的涉及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一律取消。我省现行涉及生猪生产、流通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均要执行以下标准(附件),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通知》强调,各有关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实施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附:涉及生猪生产流通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农业部门

  1、检疫费

  收费标准为货值的0.5%,产品检疫为货值的0.7%,最低收费标准为每项2元;需做实验室检验的,另收检验费(收费标准略);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04)7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规定的检疫批次及数量,一个批次出栏生猪50头以上的,动物检疫费收费标准降低30%,日屠宰生猪500头以上的,动物产品检疫费收费标准降低30%,即按规定收费标准的70%收取。

  2、防疫费

  收费项目为预防注射、驱虫、药浴三项,标准为每项每头0.8-1.0元,疫苗价高的,另收疫苗费;驱虫、药浴药品费用另计。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收费标准为营业额的0.4%-1.2%。

  2、集贸市场管理费

  征收标准为最高不得超过成交额的0.8%。

  3、企业注册登记收费

  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第414号文件执行。

  4、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收费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20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乡以下农村居民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开业登记及以后四年重新登记均收费18元。

  (三)水利部门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按照省财政厅、物价局、水利厅冀财综(1996)95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是:个体工商户每年20-100元;

  (四)环保部门

  污水处理费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局、国家经贸委令(2003)第31号文件规定,征收范围为规模养殖在500头以上的,每头每当量收取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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