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有望表决通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5日02:54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8月24日电(记者崔丽 程刚)与民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就业促进法草案,今天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并有望在本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就业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今年2月,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3月25日,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群众反响强烈,短短一个月时间里,各界群众提出意见、建议逾万件。

  经过两次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进一步强化了国家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着力促进就业公平。

  审议中,部分委员及劳动保障部提出,政府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相应的预防调控措施是必要的,本法应对此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在三审稿中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有些委员提出,为了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不仅要强调政府的责任,也要规定企业的义务。为此,草案增加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草案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信贷政策。有些委员提出,仅通过信贷政策促进就业是不够的,还应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给予金融支持。为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相关规定为: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的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引人关注的是,草案特别设立公平就业专章,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性别歧视等各种就业歧视,作出约束性规定。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受到国家保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同时强调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生的就业同样纳入立法者视野。草案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目前,这一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4日已经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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