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想转移财产逃避债务难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5日02:54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8月24日电(记者崔丽 程刚)以解决“再审难”、“执行难”为宗旨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今天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经过修改的草案将对当事人的再审权、执行权加大保护力度。

  草案一审稿规定了16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的委员提出,这可以较为充分地纠正错案。法律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建议增加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和“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两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民诉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有的委员提出,有的再审事由可能两年后才发现,这样规定不利于保护当事人权利。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为:两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自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对于约束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制度,有的委员提出,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是有的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为加强约束力,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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