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恩之心不是逼出来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5日03:10 杭州日报

  本报评论员 魏英杰

  5名贫困大学生由于“不感恩”而被取消继续受助资格的事情,这几天争议得好生热闹。有媒体报道说是“40万网民热议”,不知是否夸张,不过就所能看到的评论,确实好多。

  说起来,这事情和贫困生买电脑、低保户拿手机等颇有相似之处。这些问题之所以能“掐”起来,就在于评判标准存在模糊地带。

  这几名贫困生受助一年多,既不给资助者打个电话,也不写信,甚至连句感谢的话都没有。从道德评价的角度,确实容易受到指责。但反过来说,在这上面,并没有硬性规定受助者必须定时汇报,那么,企业家也就没有什么理由指责对方。否则的话,是不是还可以拿这个来要求受助者一定要品学兼优、出人头地?

  退一步说,这些学生不主动和对方联系,还可能是因为其他方面原因,比如不善于沟通,或者心理有障碍。以不打电话、写信断定受助者缺乏感恩之心,理由并不充分。还有,我看到襄樊市总工会搞的这个活动,是让企业家和贫困学生“结对子”,也就是一种定向捐助的关系。那么,作为捐助者的企业家,当初似乎可以提出相关要求,而受助者也可以视情况作出个人选择。但企业家当时没有提出要求的话,现在虽然可以终止捐助,却不该口出怨言。显然,受助者在经济上是“弱势者”,但没有法律要求他们必须也是人格上的“贫困生”。

  所以,单纯去争论谁对谁错,恐怕不会有什么定论。关键问题就在于,捐助者与受助者之间,应当确立什么样的关系?

  我认为,首先应该从法律上明晰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人说得好:“贫困是贫困者获助的权利”。这话的意思是,扶贫助学是政府的责任。那么,企业的捐助可以视作政府履行自身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政府通过鼓励民间慈善,以弥补或完善政府的功能。也就是说,企业家的助学行为并非简单的施舍与被施舍,也不能将此视作对贫困生的个人恩惠。所以,有必要尽快出台《慈善法》,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范围。这样的话,才不会陷入无休止的道德追问,乃至使慈善事业陷入某种困局。

  再者,感恩之心是一种自然的情感表达,只能由内心催生,而不可能通过规则固化。换而言之,感恩之心逼是逼不出来的。所以,与其抱怨有些受助者缺乏感恩,不如营造一个宽容的慈善环境,使受助者可以自信地面对未来。从报道中可以看到,有些受助者并非不懂得说谢谢,而是在受资助的道德压力下,产生自卑乃至自暴自弃的情绪。不得不说,这样的舆论压力反而可能使捐助的意义大打折扣。

  当然,我相信那些企业家并不是计较于受助者的回报,而是把这当做考察捐助效果的道德衡量标准。但我还想说的是,这并非是看待事件本身的最佳方式。比如说,倘若受助者能够免予陷入自卑情结,以客观精神面对现实和未来,我相信他们日后一定能够走出自己的路,回报这个社会。这才是最大的感恩。而对于捐助者,其实也应具有感恩之心。因为个人事业的成功,使他们可以有余力去帮助他人。

  归根结底,感恩是一种文化,也是每个人都要有的一种情怀。更确切地说,并非弱者才需要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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