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辩论权利将可申请法院再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5日03:57 东方早报

  据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昨日开始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把“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明确为应当再审事由。据了解,于今年6月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草案一审稿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3年。”不少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间太长,建议缩短为2年,有的建议明确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申请执行的期间应当有利于权利人主张权利,建议比照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将其修改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据了解,草案一审稿曾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责令被执行人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修改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法律委员会还建议将民事诉讼法第182条修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两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自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另外,草案稿还删去了原草案关于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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