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暂扣车辆为何成了烫手山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5日04:51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图文:暂扣车辆为何成了烫手山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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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本报记者金计 通讯员吴云

  【核心提示】

  ■一些人买来二手车从事非法营运,运管部门查获后,往往依法开出几万元的大额罚单,车主干脆就弃车,连停车费也没人买单。

  ■对长期无人认领的暂扣车,虽然可以依法拍卖或强制报废,但相关法规并没有明确暂扣期限,随意处置,万一车主找上门来怎么办?

  ■法律界人士称,要么对《道路运输条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将罚款降至合理金额,要么就另行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对“黑车”的善后给出明确合理的处置,否则,这“烫手山芋”仍将烫下去。

  暂扣“黑车”烂成废铁

  “少则几个月,多的都停了两三年,这些车,最后肯定都会变成一堆废铁。”8月14日上午,在武昌好几处停车场所,记者都听到同样的话:运管执法人员查扣的“黑车”(非法营运车辆),成了扔不掉、甩不脱的“烫手山芋”。

  在武昌雄楚大道的三鸿停车场内,武汉市运管处检查科工作人员指着3辆“依维柯”、一辆面包车无奈地说:“这是前几个月查扣的,算是这类车里最新的了。”

  这些车布满灰尘,有的已出现斑斑锈迹。而在关山另一个停车场内,检查人员发现,停放在此的“黑车”已没了踪影。原来,因时间太久,停车场已改成一间木材仓库。“这些车实在让人头疼。”在武昌友谊大道一家汽修厂内,负责人范炳文说,有些“黑车”还是2005年夏天入驻的,后来厂子易主,向运管部门打了不下10次报告,要求将碍眼又碍事的“黑车”迁走,但始终没得到回复,前不久,厂里将一台“依维柯”报废卖掉,仅获360元。

  记者看到,在该厂内仍停放着一辆暂扣的“长安”面包车,车窗、车门均已破得不成样子,车内胡乱堆放着轮胎、座椅、仪表盘等,一个赤膊小男孩随意拿出几根铁条把玩——这车,确实已与废铁没啥大区别。范炳文气愤地说,这辆车刚停进来时,车主竟然冲进厂来抢车,还把门卫给撞伤了,“跟停车费一样,医药费也没人买单,只能由我们自己背。”

  “罚这么多钱,还不如买一辆车”

  “罚款金额实在太高,比车价高多了,哪个还会去交罚款领车?”一辆“黑车”的车主田某坦率地说:“反正车我是不要了,罚款我也不会去交。”

  2006年1月,田某因驾私家车非法揽客,运管部门查扣车辆后,开出一纸5万元的罚单。

  武汉市运管处人士介绍,作出这种处罚的依据是《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田某说,他的车是一辆二手车,买时也不过4万多元,如此处罚实在太高了。此后,他历经听证、诉讼等诸多程序,最终仍未能将罚款金额降下来,干脆弃车不要,“罚这多钱,我还不如再买一辆车呢!”至今,他那辆车仍停在武汉市运管处的停车场内,已然无法使用;因田不配合,未能完成过户等手续,运管部门既不能将该车卖掉,更不能自行使用。“确实是这样,抓得越多、麻烦越大,我们都给这些车搞怕了。”几名运管执法人员对记者叹道,查扣黑车本是职责所在,但后遗症日趋严重,成为不断累积的巨大压力。

  在运管部门查扣的“黑车”中,类似田某这样的轿车并不多,最多的是被淘汰的“依维柯”客车及二手面包车。这些车或接近报废,或几经转手,多数只能卖几千元。于是,“车不抵罚”便成为黑车车主弃车逃避处理的最主要原因。

  去年,武汉市运管部门查扣的“黑车”达百余辆,今年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积压的“黑车”也就更多了,几年来,没有一名黑车车主交足3万元以上的罚款再领回被扣车辆,《条例》规定几成空文。

  运管处人士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每台车每天停车费至少需30元,一年就达一万多元;100台车就是100多万元!这笔钱只有两个出处,一是运管部门出,二是上级财政拨款。如果这笔费用由运管部门出,那么运管部门等于在查处“黑车”的同时给自己背上了一个沉重的包袱;如果是由财政拨款,则等于让全体纳税人给“黑车”司机“买单”。结果,运管部门只能在查扣“黑车”后再想办法,将其停在修理厂等处,这钱最终多半是不了了之。

  求解难题还需调理法规

  事实上,全国各地的运管部门对“黑车”的处理都叫头疼。深圳、无锡、哈尔滨等城市都曾集中销毁“黑车”,而浙江等地则想出“黑车拍卖”的招数,将无主“黑车”强制拍卖,尽管最终价格多在万元以内,但仍保存了部分剩余价值,也算是聊有小补;正在征求意见的《南京市道路客货运输管理办法》则专门作出规定:拒不接受处理的黑车,公告3个月后将予以拍卖,扣除有关费用后上交国库。

  “不论是销毁还是拍卖,如果没有法律支持,都不宜实施。”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李涛律师说,执法部门有权销毁的扣押、没收物资,只能是那些无使用价值、无回收再利用价值的假冒伪劣物品、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众健康与安全的违禁品、危险品,而“黑车”只是非法营运的工具,显然还够不上应予销毁的条件;即使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实施主体也不应是运管而是交管部门。

  武汉市运管处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3月,该处已向省运管局提交《关于加强对车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期处理工作的建议》,提出: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简化手续,快速进入处理程序,暂扣车辆达到报废条件的应依法及时报废。但即使这一建议得到采纳,它仍不具备法律效力,难以成为处理黑车的有力依据。

  其实,类似问题在整个交通系统内都存在。据介绍,除运管部门外,费收部门查扣的拖欠偷逃养路费的车辆,客管部门查扣的“黑的”,甚至包括交警查扣的违章车辆,也都存在着同样的问题。武汉市某交警大队就曾遇到过这样的事:一辆久未接受处理的违章车,停放在江滩停车场时被损坏,结果交管部门只得原价赔偿。

  法律界人士称,《宪法》、《物权法》等都强调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若想切实解决运管等部门的“黑车”难题,要么对与现实情况不相符的《道路运输条例》进行修改,将罚款降至合理金额,要么就得另行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对“黑车”的善后给出明确合理的处置,否则,这“烫手山芋”仍将烫下去。

  强制执行并非易事

  暂扣的车辆存在停车场里,如果不能及时结案,就像放在露天里的冰棍,会慢慢融化,同时,停车费却日积月增。

  既然长期无人来领,为什么不将这些车辆处理掉呢?武汉市运管处法规科负责人面露苦笑地说: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查扣的违法车辆,交管部门有权拍卖处理或强制报废,但交通稽查、运管客管等部门只能对车主进行处罚,却不能轻易处理车辆。“相关法规并没有严格明确被查扣车辆的暂扣期限,万一将车辆处理后车主再找上门来怎么办?”

  能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呢?法院人士向记者介绍:那必须先履行有关程序,并明确“相对人”(即车主)。而按《行政处罚法》,得先后开具《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交通违法行为决定书》,待法定时限期满后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要让一辆“黑车”被认定为无主财产后,运管部门方可处理,整个过程至少得9个月;另外,相当部分车主在被查处时根本就不在《通知书》上签字,直接弃车而逃,而且,深查下去会发现,许多车是套牌车;有的则是反复多次出售,又不办理过户手续,即找到车主,而这种缺乏“相对人”的案例,法院也无法处理。

  今年7月,武汉市运管处决定登报公告,强制处理5辆长期弃置的黑车,结果发现公告费用高达9000余元,而报废这批车的所得,顶多只够付一半的公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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