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管理条例10月停止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5日04:52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据新华社8月24日电为期7天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4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首次审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循环经济法草案等。

  会议还将继续审议反垄断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城乡规划法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等。法律委员会认为,反垄断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义务须“主动”报告财产情况

  提请继续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更加严格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义务。

  草案一审稿第17条曾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责令被执行人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是有的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债务人应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债务;不能履行的,应主动报告有关财产状况,而不应等人民法院发现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后才报告有关财产状况。

  建议将草案修改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限制当事人辩论应再审 审判人员若枉法应再审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把“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明确为应当再审事由。

  草案二审稿同时明确,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其他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

  增加条款防拆迁无法可依 为物权法十月施行作准备

  为防止物权法实施后我国城市拆迁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正在进行审议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

  物权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由法律规定。但目前对于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尚无法律规定,适用的是国务院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权法10月1日施行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面临停止执行的问题,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可能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

  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务院有关方面经认真研究,建议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关征收法律出台前,通过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

  据此,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建设部拟订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建议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城乡规划法草案

  细化对违规建设的处罚

  正在进行二审的城乡规划法草案根据违规建设的不同情况,作出了更有针对性、操作性的规定。

  相关条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不能没收实物的,没收全部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反垄断法草案

  个人可举报涉嫌垄断行为

  正在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规定,单位或个人可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涉嫌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由国务院组织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机构也可在国务院授权下,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同时设立反垄断委员会,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当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可以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如调查核实后,认定构成垄断行为,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向社会公布。

  对比二审草案,三审草案还新增了规定,如经营者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能提供反证的,则可被“摘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帽子”。

  此外外资并购国企时,除了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外,还将受到经营者集中审查。草案规定,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等三方面内容。

  就业促进法草案

  建立失业预警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这是正在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三审稿所增加的新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严惩“趁乱”哄抢财物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三审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后,除了采取救助、控制、保障、保护措施外,还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哄抢财物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律师法修订草案

  “专家律师”无须过司考 进一步严格限制条件

  正在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保留特许律师执业制度,但前提是进一步严格限制条件,并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满二十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的人员,或者从事金融、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等工作满二十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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