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侵犯人格 万元抚慰养母心灵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5日05:3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昨日,眉山市东坡区法院对“养子强送无病养母到精神病院”案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养母张淑琼和养子张云平的养母子关系,责令张云平付给张淑琼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7.68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东坡区思蒙精神病专科医院和东坡区社会福利院各赔偿张淑琼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在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张云平仅凭医院对张淑琼的一次诊断,便怀疑其患有精神官能症,在并未确诊的情况下,将张淑琼送入思蒙精神病院强制治疗;后来,张云平又与社会福利院签订代养协议,强行将张淑琼送入福利院住“单间”。法院认为,张云平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构成虐待原告的情形;精神病院的收治行为侵犯了张淑琼的人身自由权;福利院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管理张淑琼亦侵犯了其人身自由权。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对张淑琼要求张云平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记者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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