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公布房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5日06:24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田桂丹 实习生 林智) 昨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公布了《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明确了房地产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如何受理查询等。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还对4种不予查询情况作出规定;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要提供查询,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意见稿下周一起至下月10日征求市民意见。

  公众登陆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网站(http://www.laho.gov.cn/)首页即可获得意见稿全文。公众可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zhengxl@laho.gov.cn或邮寄(广州市豪贤路193号7楼编研科。邮编:510030)或传真(传真电话:83339452)。

  查询人需提交什么文件

  据介绍,意见稿适用范围为广州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建国后形成的房地产登记资料的查询适用本办法。查询人个人应当向查询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法人及其他组织还应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查询人须填写查询申请表,提供所查房地产的坐落或房地产登记案号或房地产权证编号。房地产权利人可仅提供本权利人名称、身份证号。

  查询人查询原始凭证,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房地产权利人应当提交其权利凭证;房地产权利人的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应当提交发生继承、赠予和受遗赠事实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当事人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除此,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所介绍信、律师证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合同;若当事人非房地产权利人,还应提交法院的相关诉讼证明; 其他因课题研究或办案确需查询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的部门,应当提交单位介绍信和与所办理事项相关的证明。经本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阅览或复制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

  4种情形不提供查询

  据了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查询机关可以不提供查询。但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不提供查询的理由告知查询人:(一)申请查询的土地不在登记区内的;(二)查询人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合法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齐全的;(三)申请查询的内容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查询范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提供查询的。

  受理10日内要提供查询

  符合规定的查询申请,查询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当场提供查询。如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向查询人说明理由,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查询机构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查询的,经本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意见稿还规定,擅自带离登记资料的,严重者要负刑事责任。房地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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