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中院超收执行费被查处 该法院执行局局长、副局长遭行政警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5日08:05 大河网-大河报

  本报讯 综合新华社、《东南快报》报道,记者日前从山西省政法委获悉,山西长治中级法院执行局局长李露刚、副局长胡小晶因在办理两起案件过程中,制作执行通知书时列项错误、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笼统写作执行费,超额预收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依照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山西省高级法院决定给予李露刚、胡小晶行政警告处分。

  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查,长治市华茂副食品公司(以下简称华茂公司)与长治市杰昌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杰昌公司)商业园区开发项目纠纷一案,2006年9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杰昌公司补偿华茂公司房地产面积共5552平方米,在被告杰昌公司不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原告华茂公司于2006年10月向山西省高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山西省高院将此案指令长治中院执行。

  长治中院执行局向杰昌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杰昌公司支付两案的执行费20万元。杰昌公司至今未支付。

  有媒体报道称,长治中院曾向杰昌公司发出一份法院执行通知书,要求杰昌公司负担案件执行费20万元,“实际支出费”150万元。

  经山西省高院核查认定,长治中院收取20万元执行费是错误的。执行费和诉讼费两项相加合计11.795万元,长治中院通知杰昌公司交纳20万元,超出应收款项8.205万元。

  关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杰昌公司反映长治中院向其收取高额费用买车问题。经查,长治中院执行局现有六部车均为2006年1月前购置,两案是2006年11月和2007年1月才受理的,且至今尚未收取任何费用,故反映不实。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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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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