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突发事件将有法可依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5日08:17 红网-湖南日报

  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 田雨 邹声文)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有望于8月30日闭会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起草始于2003年5月,当时严峻的非典疫情,促使我国重新审视突发事件应对中存在的问题。2006年6月,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当时就草案作说明时表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因此,“根据宪法制定一部规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共同行为的法律是十分必要的。”

  200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二审。二审时的草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初审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应对突发事件应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权益的措施;发生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严重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可采取必要控制措施;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等等。

  二审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8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对草案进行三审。

  法律委员会在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建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据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 田雨 邹声文)草案增加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的责任。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进行了二审。审议时,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本法在强调属地管理的同时,还应根据民航、铁路、海事、核利用等行业或领域发生突发事件的特殊性,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在应急管理中的职责,并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协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据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 田雨 邹声文)修改后的草案增加了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危险源的防范和管理。

  草案三审稿增加了相应的条款: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据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 田雨 邹声文)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三审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修改后的草案增加了有关规定,严惩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进行了二审。原来的草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作了规定。

  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后,除了采取救助、控制、保障、保护措施外,还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哄抢财物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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