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个人住宅应保障其居住条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5日08:51 新闻晨报

  □综合新华社报道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4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

  本次常委会会议将首次审议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继续审议反垄断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城乡规划法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建立国际聚变能组织的协定》、《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国际聚变能组织特权和豁免协定》的议案。

  其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反垄断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等,有望于30日闭会时被表决通过。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

  “修法”为防止拆迁无法可依

  ■原草案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拟修改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为防止物权法实施后我国城市拆迁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4日开始审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

  反垄断法草案

  进一步明确对外资并购进行审查的规定

  ■原草案规定“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拟修改规定“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对外资并购进行审查的有关规定。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既要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按照其占有的市场份额等因素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防止形成垄断;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防止危害国家安全。本法对此应规定得更明确一些。

  就业促进法草案

  提出建立失业预警机制

  ■新增加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新增加内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的规定,并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在对草案二审稿进行审议时,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为了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不仅要强调政府的责任,也要规定企业的义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在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了上述内容。

  强化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

  ■原草案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信贷政策。”

  ■修改后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记者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了解到,正在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将进一步强化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

  我国拟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

  ■原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兽医技术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修改后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全国人大法律委和有关方面研究认为,动物防疫技术工作应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建立,应按国务院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草案二审稿据此进行了修改。

  中国拟批准有关建立国际聚变能组织的协定

  《

  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建立国际聚变能组织的协定》《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国际聚变能组织特权和豁免协定》这两个协定是我国参加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的法律依据,对推动我国核聚变能的研究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符合我国国际科技合作的长远目标和国家利益。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建议常委会批准以上两个协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严惩扰乱社会秩序行为

  ■原草案规定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作了规定。

  ■拟增加规定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三审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修改后的草案增加了有关规定,严惩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后,除了采取救助、控制、保障、保护措施外,还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哄抢财物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责任

  ■原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和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但是,草案并未就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的责任作出规定。

  ■修改后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强化危险源防范

  ■修改后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危险源的防范和管理。

  ■增加后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进行了议时,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除应强调各级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外,还要强调有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责任,做好基础性的防范工作。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吸收这一意见。草案三审稿据此进行了修改。

  律师法修订草案

  保留特许律师执业制度

  ■原草案规定“曾经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律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修改后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满二十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的人员,或者从事金融、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等工作满二十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民诉法修正案草案

  申请执行期间为2年

  ■原草案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3年。”

  ■修改后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针对特殊情形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

  ■原草案规定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有的再审事由可能二年后才发现,按照“二年内提出”的规定,就不能申请再审,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修改后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自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城乡规划法草案

  农民使用原有宅基地建房是否需规划未作具体规定

  ■原草案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民住宅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根据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研究认为,这个问题以授权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为宜。城乡规划法草案二审稿据此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爱问(iAsk.com)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邮箱换新颜 ·携手新浪共创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