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草案等四部法律案有望通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5日09:04 南方日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昨日在京举行

  反垄断法草案等四部法律案有望通过

  为期7天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昨日在北京开幕,就业促进法草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等多部社会领域的法律案将提请本次会议再审或初审。

  昨日的会议听取了关于反垄断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就业促进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认为,这四部法律草案根据此前的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听取了关于城乡规划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关于律师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三部法律草案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初次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有望通过的草案

  /反垄断法草案/

  “经济宪法”突出“国家安全审查”

  反垄断法通过后将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备受关注、酝酿十余年之久的反垄断法草案有望8月底表决通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报告反垄断法审议结果时认为,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昨日进行的草案三次审议稿,有望通过的反垄断法将禁止多种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同时,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此外,草案还对涉及外资并购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根据反垄断法草案的规定,这部法律通过后将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有关部门曾提出,反垄断法规定了一些新的反垄断制度,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为了保证这些制度的正确实施,需要研究制定一系列可操作的配套规定。同时国务院还需要依照本法建立反垄断委员会,明确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及其具体职责等。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将实施本法的准备时间规定为一年左右。

  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基石,截至目前,全球有近90个国家颁布和实施了反垄断法。从这些国家的执法效果来看,反垄断法的实施,对市场秩序的建立、企业和消费者利益的维护,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对外资并购审查进一步明确规定

  针对近年来国内日益增多的外资并购事件,反垄断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对外资并购进行审查的有关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曾规定:“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等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根据草案三次审议稿相关规定,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等三方面内容。

  此次进行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还增加了“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条款;删去了“对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调查处理的,依照其规定。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这一规定。

  /就业促进法草案/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失业预警机制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正在审议多项法律草案,其中就业促进法草案有望在定于30日闭会的本次常委会会议上表决通过。

  今年2月,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3月25日,这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各界群众共提出意见11020件。

  目前,这一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昨日已经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这是就业促进法草案三审稿所增加的新规定。

  据了解,在对草案二审稿进行审议时,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为了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不仅要强调政府的责任,也要规定企业的义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在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的规定,并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

  拟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昨日开始对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进行二审。这部法律草案有望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由于目前的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增加了有关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的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还增加了有关强制免疫补偿的规定。草案规定,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草案一审稿还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兽医技术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审议时,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的兽医技术机构,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是必要的,但是否每个县级政府都要设立兽医技术机构,需再作研究。

  全国人大法律委和有关方面研究认为,动物防疫技术工作应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建立,应按国务院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草案二审稿据此进行了修改。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严惩扰乱社会秩序行为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有望于8月30日闭会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后,除了采取救助、控制、保障、保护措施外,还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哄抢财物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增加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的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继续审议的草案

  /民诉法修正案草案/

  十三种情形下法院应当再审

  违法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被明确为再审事由

  昨日开始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把“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明确为应当再审事由。

  经过合并、新增和修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原判决、裁定遗漏、超出诉讼请求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草案二审稿同时明确,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其他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删去关于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删去了原草案关于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草案一审稿第7条曾规定:“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民事诉讼法第184条中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草案一审稿的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

  据此,草案二审稿删去了草案一审稿中第7条的规定内容。

  拟针对特殊情形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有的再审事由可能二年后才发现,按照“二年内提出”的规定,就不能申请再审,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民事诉讼法第182条修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自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申请执行期间由3年缩短为2年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将申请执行的期间由草案一审稿中规定的3年缩短为2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申请执行的期间应当有利于权利人主张权利,建议比照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将其修改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义务须主动报告财产情况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草案一审稿第17条曾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责令被执行人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修改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城乡规划法草案/

  违规建设可没收其全部违法收入

  正在进行二审的城乡规划法草案根据违规建设的不同情况,作出了更有针对性、操作性的规定。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对未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处罚,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规定,以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全国人大法律委同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研究,建议将上述条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不能没收实物的,没收全部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农民原宅基地建房是否需规划许可由省级规定

  农民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住宅是否需要规划许可?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开始进行二审的城乡规划法草案对此未作具体规定,而是授权省区市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对农民使用原有宅基地建住宅,是否都要实行规划许可管理,建议再作研究。有的地方则提出,对农民使用原有宅基地建住宅的规划许可证,是由乡镇政府核发,还是由县级政府规划管理部门核发更为恰当,建议再作研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等研究认为,这个问题以授权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为宜。

  城乡规划法草案二审稿据此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鼓励制定实施乡村规划

  城乡规划法草案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指导乡、村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法律委员会对法律草案进行了修改,在总则中增加相应条款: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地区;在确定地区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律师法修订草案/

  保留特许律师执业制度

  昨日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保留特许律师执业制度,并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满二十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的人员,或者从事金融、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等工作满二十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等研究认为,考虑到律师执业涉及的领域很宽、业务很广,目前某些专业性很强的领域缺少专业律师,作为特殊情况,规定长期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或者某些专业性强的领域的资深专家可以不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由司法部准予执业,有利于更好地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对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未作修改。全国人大法律委表示,将进一步调研后再作考虑。

  本版文图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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