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房地产登记资料应当场受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5日09:04 南方日报

  查询房地产登记资料应当场受理

  广州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征求意见

  本报讯 (记者/张睿 实习生/宋庆萍)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昨日开始对草拟的《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进行公示。该办法对房地产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条件、如何受理查询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市民如果提出符合条件的查询申请,查询机构应当场提供查询;如不能,则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

  房产权利人提供身份证就可查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在公告中表示,房地产登记资料对于确定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维护权利人的物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查询房地产登记资料、了解物权状况,就成为所有与房地产权利相关的社会活动的基础,成为房地产权利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市场行为安全的有效手段。

  据悉,对《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07年8月27日—9月10日。公众登录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http://www.laho.gov.cn/)首页即可获得。

  按照《意见稿》规定,查询人查询房地产登记资料,个人应当向查询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法人及其他组织还应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房地产权利人可仅提供本权利人名称、身份证号。

  查询人违规泄密将受罚

  《意见稿》明确规定,符合规定的查询申请,查询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当场提供查询。如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向查询人说明理由,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

  但若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查询机构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查询的,经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意见稿》规定,查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地产登记资料的内容保密,不得擅自扩大房地产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

  与此同时,查询人也对所查询的房地产登记资料有保密的义务,不得不正当使用或授意他人不正当使用,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及国家机密;对所获得的查询结果,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陈列、展出或再复制。

  若违反这些规定,查询人应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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