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5日09:47 武汉晚报

  据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4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根据通过的议程,本次常委会会议将首次审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循环经济法草案等。

  为防止物权法实施后我国城市拆迁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审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

  物权法将于今年10月起施行。根据规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由法律规定。但目前对于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尚无法律规定,适用的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权法施行后,该条例面临停止执行的问题。

  据此,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建设部拟订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建议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城乡规划法草案:

  ■细化对违规建设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不能没收实物的,没收全部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鼓励制定实施乡村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指导乡、村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民诉法修正案草案:

  ■申请执行期间减为2年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草案并明确,这一规定中所说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义务须报告财产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延长申请再审期间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自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违法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被明确为再审事由

  就业促进法草案:

  ■强化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民族为由拒绝录用少数民族劳动者,或者提高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的录用标准。”

  ■提出建立失业预警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反垄断法草案:

  ■对外资并购进行审查

  “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禁止多种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同时,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做出明确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强化危险源防范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严惩扰乱社会秩序行为

  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会议议程

  根据通过的议程,本次常委会会议还将首次审议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继续审议反垄断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城乡规划法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等。

  其中,反垄断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等有望在定于30日闭会的本次常委会会议上表决通过。反垄断法草案通过后将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律师法修订草案:

  ■保留特许律师执业制度

  在进一步严格限制条件的前提下保留特许律师执业制度,并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满二十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的人员,或者从事金融、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等工作满二十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

  ■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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