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还是入股?好友起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5日10:20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早报讯 (锦法检宣记者吴佳惠)由于经营不善,独资企业面临处理财产并停业的局面,在这样的情况下,曾经的一对好朋友,却因为16000元钱而对簿公堂,双方争执焦点在于,这16000元钱究竟属于借款还是入股股金,企业停止营业后是否应当归还。近日,锦江法院对该借贷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明确指出该16000元属于借款范畴,并责令被告人全额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尽管被告在收款收据上注明是“入股股金”,但被告人企业性质为个人开办的独资企业,加上与原告之间既未签订合伙协议,又无对共同出资、经营、收益和风险等的约定,所以不能证明企业为合伙企业,也不能证明企业是股份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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