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班津贴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5日10:27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讯(记者李茗通讯员杨川)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了保障夜间从事生产工作职工的身体健康,调动一线职工生产积极性,根据我省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经省政府同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决定提高我省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

  据悉,新的夜班津贴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凡因生产工作需要,在二十时至次日八时,连续工作四小时以上的职工,可领取夜班津贴。夜班津贴的标准是:在二十四时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4~8元,零时以后上班的每人每班6~10元;提高夜班津贴标准所需资金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条件等情况,在此次确定的夜班津贴标准区间内,选择本企业的具体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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