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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院受理“海航拒载案”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5日10:27 兰州晨报
受害者不服一审判决递交上诉状索赔106万 省高院受理“海航拒载案” 本报讯(记者郭玉红)因不满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海航拒载事件”受害人梅君(化名)之父7月10日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经省妇联法律援助中心推荐,甘肃省天释律师事务所为梅君提供了法律援助,近日,该案已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进入二审程序。 2007年6月26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海航拒载断肢少女”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依据“海南航空行业规范”,判决拒绝登机无错,驳回了断肢少女的全部请求,但支持了海航出于人道主义给付16万元经济帮助金。该判决激起了受害人家属的强烈不满。受害人梅君之父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海南航空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承担受害人医药费及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和精神损失费106万多元。全国妇联法律帮助中心经调查指定由甘肃省妇联具体负责实施援助。省妇联推荐甘肃省天释律师事务所于辰慧、马胜军两位律师为受害少女梅君提供法律援助。 于辰慧律师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一审判决依据的是民航总局制定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以及海航自己定的《海航地面服务手册》。而按审判实践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对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参照”,而不能“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