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资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审查规定更明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5日10:31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郭晓宇 今天上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继续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又有三方面修改。

  原草案规定:“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既要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按照其占有的市场份额等因素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防止形成垄断;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防止危害我国家安全。本法对此应规定得更加明确一些。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按照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有这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有的常委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经营者如提出相反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就不应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原草案规定:“对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调查处理的,依照其规定。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草案“总则”中已规定,对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调查处理。至于某些特定行业和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有关部门、机构负责的,宜由国务院在确定反垄断执法机构时通盘考虑,本法对此可不再另作规定。法律委经同财经委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条。

  

对外资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审查规定更明确

  8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开幕。图为会场

  郭晓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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