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死女加油员司机被判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5日17:02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惠州讯 (记者秦仲阳)今年年初发生在惠东县一加油站的“加霸王油”拖死女加油员案件(见本报今年1月20日、1月22日报道),近日由惠州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刘某、翁某均犯抢劫罪,其中司机刘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乘客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处罚金1万元。

  案发:

  汽车加速 抛甩加油员

  据惠州中级法院前天公布的判决书称,今年1月18日晚10时许,刘某驾驶其从朋友陈某处借来一辆白色、右方向盘小汽车(挂假车牌),载朋友翁某到惠东县一广场旁吸毒。吸完毒后,刘某开车,翁某坐在小车后排座位上,将车开到惠东县城一加油站加油。

  女加油员田某给该车加完油后,到小车右前车门处向刘某收取油款。不料刘某突然启动汽车驶离加油站,田某马上追上去抓住该车右前车窗玻璃。刘某加速前行并用手去掰田某双手,致使该车行驶过程中左右摇摆。刘某见状喊翁某帮忙,翁某马上从后排位置站起,去抓握方向盘,后来刘某因掰不开田某的双手,遂返回抓握方向盘,翁某随即去捶打田某的双手,田某仍不松手。随后,刘某按下车窗玻璃的电动按钮,将右前车门的车窗玻璃降下,致使田某的双手脱离玻璃,被抛甩出去头部撞地身亡。

  庭审:

  两犯互相推诿责任

  在法庭审理中,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掰手、捶打他人双手并驾驶车辆拖拉他人行驶等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人死亡,构成抢劫罪。

  但刘某的律师称,刘某在加油前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加油后没有对加油员使用暴力,加油员的死亡是翁某造成的,认为刘某的行为只构成抢夺罪,而不构成抢劫罪;刘某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

  翁某的辩护律师则提出,翁某当晚没有开车,虽然有动手捶打被害人的手,但却没有使被害人松手,因此田某的死亡与翁某没有直接联系。翁的律师称,翁的犯罪是在刘某的要求下进行的,同时,案发后翁主动投案自首,因此也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

  两犯均构成抢劫罪

  在判决书中,法官认定刘某、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人死亡,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是主犯,但因其投案自首,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被告人翁某是从犯,且其后认罪态度良好。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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