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起诉”与科学考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6日00:27 正义网-检察日报

  目前,对于案件判决数据的统计不是很规范,再加上有一部分案件在起诉后又由检察机关“变更起诉”或“撤回起诉”,不能在报表中反映,造成有罪判决数与起诉数存在一定差距,笔者将这部分差异数额称为刑事司法统计的“黑洞”,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提出几点设想。

  一、刑事司法犯罪数据统计“黑洞”的成因

  刑事司法实践中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有一部分出现程序“倒流”,那就是提起公诉以后因为证据发生变化,新的刑事司法政策、司法解释出台,对证据标准把握的宽严程度不同等原因,或者由法院作无罪判决,或者由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这两种处理结果对检察机关的案件质量考核不利,因此一些地方通常会与法院协商作“变更起诉”处理,这类案件在起诉时报表上反映的处理结果都是“起诉”,但“变更起诉”后又没有如实在报表中反映,严格说来这些“变更起诉”并不符合变更起诉的条件,可以说就是对撤回起诉的法律规避。

  二、“变更起诉”是多种原因使然

  1.对无罪判决的“零容忍”

  实际上,司法部门对无罪判决的态度过于苛刻:公安机关不愿意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不愿意作存疑不诉;检察机关不愿意由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也不愿意撤回起诉;实际上一审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例的确也是少之又少。笔者姑且将司法界对无罪判决与错案不能容忍的态度称之为“零容忍”。但往往事与愿违,错案仍然是客观存在的。自然科学尚允一定的偏差,何况是社会科学?

  2.纷繁复杂的案件质量考评机制

  实际上,司法部门对案件质量也非常重视,积极探索制定规章制度、办案流程、质量考评办法来保障案件质量,有的单位还引用ISO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办案。当然用自然科学的数据分析对待社会科学的项目评估从整体上看未尝不正确,可以在客观上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但单靠案件质量考评等行政手段是否就能保障案件质量呢?我们说刑事司法错误的形成原因是错综复杂的,绝不能将鉴定手段的落后、犯罪嫌疑人口供和证人证言的虚假、外界对刑事司法过程的不当干预等外在的、客观的原因所造成的错案,归罪于承办人、承办单位。

  3.理想与现实中的证据标准相去甚远

  多数人不承认不同诉讼阶段、不同罪名案件的诉讼标准不同,认为诉讼标准只有一个,就是“证据确实、充分”。但刑事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的标准还是有差别的,非但立案、批捕、起诉、审判各个阶段的证据标准不同,就是不同案件、不同罪名证据标准和证明程度要求也不同。因此如果证据法典明确规定了不同诉讼阶段、不同罪名案件的证据标准和证明要求,我们的案件只要是按照证据规则要求去做了,从证据学的角度去评价“错案”会更客观公正一些。

  4.刑事司法政策的影响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为了弥补法律的不足还有相关司法解释、刑事司法政策予以补充、完善。但往往刑事司法的政策过于灵活,使司法人员很难把握一个准确的“度”,有时自由裁量权反而更大,受外界干扰的因素也会更多,甚至会形成一些政策性错案。如贯彻“严打”时期的证据标准明显较低,目前正在执行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具体贯彻过程中很难把握住度,受人的干扰因素更大,很有可能出现办“人情案”、“关系案”,从而放纵犯罪。因此不同的执法人员、不同的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标准不容易把握,有时检察机关认为构成犯罪,但法院认为不构成犯罪,这时检察机关也只能作“变更起诉”处理。

  三、如何走出“变更起诉”的误区

  当然,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很复杂,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方方面面的因素,也非个人力量所能解决,笔者只是粗浅地提出以下几点设想。

  1.科学、客观地评价错案,改变对无罪判决的“零容忍”。正确认识和区分“错案追究”与“错案赔偿”的关系。可以借鉴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错案追究”可以采取过错责任原则,“错案赔偿”可以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改进案件质量考评机制中的不合理部分。

  2.共建信息平台、统一数据管理。统一犯罪数据管理系统,由统一机构负责管理公、检、法、司的犯罪数据,研发几家通用的办公系统管理软件并联网办公,统一报表、台账等基础数据统计项目、路径、截止时间,畅通信息渠道,共同搭建信息平台,统一对外宣传报道的口径。

  3.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完整的刑事司法证据法典,现有的关于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另外,由于侦查手段与侦查技术的落后与受限制,实践中还存在过于重口供的现象。在程序方面关于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等“非法证据排除”的保障措施缺乏,应当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

  4.加强刑事司法政策与刑事法律的衔接。在制定刑事司法政策的同时,还应该制订具体的贯彻落实方案,避免实际操作中自由裁量权过大。刑事司法政策应该踩住刑事法律的底线,波动幅度不应过大,否则会造成人心不稳、执法不公等问题。

  (作者单位:江苏省溧水县检察院)

徐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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