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应看管小孩零用钱以避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6日04:29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近日,家住汉口常青花园六村的刘女士突然发现,八岁的儿子在家玩一种小型掌上电脑游戏机。一问,居然是儿子瞒着自己用零花钱在校前小商店分期付款购买的,前后四次共付了500元。

  据了解,刘女士家里并不是十分富裕,担心孩子出手如此“大方”会成为习惯,于是带上儿子找商店老板理论,可老板以购买时间已经超过三个月为由拒绝退款。刘女士只好来到常青花园工商所投诉。

  工商部门人员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购买行为是否有效没有明确界定,但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未成年的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作出购买行为时对商品的性能、质量、价格等都不可能很清楚。

  因此,当未成年的人要承担购买的民事责任时,必须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代理人的同意才算有效。

  作为商家来说,在交易前应先判断消费者是否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交易可能是无效的。同时,监护人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也应该为孩子的购买行为负担一定的责任。经调解,由商店老板退还刘女士100元钱。

  工商部门提醒,家长平时应该加强对孩子的教育,要求孩子在购买贵重物品时要先得到父母同意,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附:未成年人三种有效行为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可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有效的三类行为:1.订立社会公认的契约,如购买车票、邮寄包裹和接受其他已为社会公认的定价商品和定价服务等行为;2.购买生活日用品,如学习用品等;3.用父母允许其自由处分的财产实施的购买行为。 (黄振琳 龚晓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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