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补偿结算方式有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6日07:51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离报销补偿医疗费用的日子越来越近了,市民们开始关心发生费用后应该到哪里去报销、需要带哪些手续等问题。8月25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相关负责人。

  据了解,我省的住院、门诊医药费用补偿结算方式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制。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后,按定点医疗机构规定预交医疗费用,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标准补偿,只收取个人承担费用;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收取超定额费用。

  在西宁市四区参保的居民,在统筹区域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按照就诊医疗机构规定自行付款结算后,持有关凭据资料(收据、出院证、同意转外治疗手续等)到所辖区的区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偿。

  在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省外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外出务工,患病后必须在当地政府举办的乡级以上医疗机构中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先由自己垫付,两周内向参保地指定的报销机构备案,出院后持城市基本医疗保险证、出院证和费用票据及清单回参保地按规定报销。(作者:幼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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