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职工不加薪 负责人也不能加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6日09:05 南方都市报

  国企职工不加薪 负责人也不能加

  山东还规定企业效益每增1%职工至少加薪0.2%

  据新华社电 山东省政府近日出台相关意见,表示要合理规范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入分配,适当控制少数国有垄断企业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的问题,明确规定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工资亦不能增长,以此作为深化国有企业工资改革的重要内容。

  工资增长不达标 负责人要减薪

  针对少数国有垄断企业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问题,山东省政府表示要进行适当控制。意见还提出,要合理调节国有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与职工的分配关系。企业安排年度工资增长时,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工资亦不能增长;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要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收入。除经批准实行规范年薪制管理的负责人外,企业负责人年度税前实得工资收入,按不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至6倍确定。

  重点监控效益增薪水不增的企业

  山东省政府日前还作出规定,2008年起,企业效益每增长1%,职工工资最低增长0.2%-0.5%。对经济效益增长但职工工资未达到最低增长比例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对其工资支付进行重点监控,还可责令其向指定账户缴纳工资预留金。

  山东省要求,各类企业均应依据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合理安排工资增长幅度。2008年起,政府在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时,按照企业效益每增长1%,职工工资最低增长0.2%-0.5%的比例,同时发布本地区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增长的最低增长比例或系数。

  强制违规企业缴纳工资预留金

  对当年经济效益增长但职工工资未达到最低增长比例的企业,山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向其发出警示信息,对其工资支付进行重点监控。对连续两年被警示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向指定账户缴纳工资预留金,保证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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