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定不移行法治双管齐下抓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6日09:51 法制日报

  十年前在中国共产党第15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这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重大发展,是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经验总结,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内容,也是人类积淀的法律文化的一次质的飞跃,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法治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必然选择。“社会主义找到了依法治国,就找到了人类文明积累的治国的最佳方略;依法治国服务于社会主义,就走上了保障和促进社会进步的金光大道。”

  我们纪念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十周年,就应当坚定不移地进一步贯彻、落实这一基本方略,把它贯彻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日常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特别要注意把它贯彻到党的生活领域,从国家机关系统和党的系统,双管齐下地狠抓制度建设。为此我认为有两大理论问题值得关注:一是从理论上进一步阐发法治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必然性、必要性、重要性及其深刻内涵,不断克服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种种思想障碍;二是研究并正确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大特点,在实践工作中作不间断的探索。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认为需要进一步从理论上阐明的就是治国的法律手段与包括道德等其他法律以外的手段的关系问题。治理国家需要用法律手段,也需要用法律以外的其他手段,包括经济的、政治的、外交的、军事的、思想文化的特别是道德的等等手段。

  所以,各行各业的观念、知识和技能,都是治国的必备本领,都是治国所必需的。那么为什么要实行法治、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呢?如果对这个问题缺乏深刻的认识,难免就会对实行法治产生一定的疑虑甚至动摇。难道实行法治、“依法治国”就不需要政策了吗?难道实行法治、“依法治国”就可以不要讲道德了吗?难道什么问题都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吗?其实这完全是对法治的误解,实行法治并不排斥运用法律手段以外的其他治国手段,相反法治是运用并运用好一切治国手段(包括法律手段)的必要前提。法治意味着:任何治国手段的运用,都必须依法,都不许违法。这是人类文明的标志、时代的需要,是发展经济的需要、是民主政治的需要、是社会生活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的需要。

  实行法治丝毫不降低党和国家的政策的重要指导意义,实行法治也恰恰是党和国家的正确政策的表现。事实证明:法律再完备也代替不了政策,政策再完备也代替不了法律,二者各有所用;党的政策是我国法律的灵魂、内核,我国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最基本的、重要的形式,二者既不应相互割裂、对立,也不应简单等同;实行法治是贯彻党的政策治理国家的基本的、最佳的方略。

  关于道德与法律、法治的关系问题,学界已有过不少讨论,明确了许多问题,不过有一些问题似乎尚待进一步澄清。我指的是人们往往把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理解为是法治以外的因素,而不把它理解为是实行法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的、必然的要求和题中应有之义。为什么说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是实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呢?这可从以下三点来看:

  第一、实行法治、依法治国,不但不排斥一定思想道德的宣传和培养,而且内在地要求这种宣传和培养。法、法律与在该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思想、道德,同属于该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相互加强的关系。法律的制定、实施,贯彻并维护了在该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思想和最基本的道德要求;而在该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思想、道德的宣传和培养,也必然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更有力的思想道德支持。没有一个良好的思想伦理氛围,没有一个良好的社会风气,在好的法律制度也难以在生活中扎根、实现。同时,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也必然会给思想道德工作留下发挥作用的广阔场所,并把它引入法治的轨道,即:不允许借思想道德工作,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利。

  第二、任何法,都有强大的思想道德教育作用。剥削阶级法体现了剥削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意志,也必然体现该阶级最基本的道德观念和最起码的道德要求以及在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正义观,否则它就会丧失作为法其内容必须体现一定社会的“理”的要求的素质,而变成纯粹的暴力手段。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贯彻了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进步意识,其思想道德教育作用必然会更为强大。列宁曾多次强调社会主义法和法院的教育作用。邓小平同志也曾深刻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可见,法、法律本身都程度不同地有思想道德教育的作用,社会主义法的这种作用尤为强大。

  第三、实行法治、依法治国,弘扬法治精神,才能为思想、道德工作的开展,创造更有利的社会环境和条件。这也是很明显的,法治既是市场经济所必需,也是民主政治所必需,更是惩罚犯罪、制裁违法、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和谐社会所不可少的条件,所以,实行法治也才能为思想道德的宣传和培养,创造良好的经济的、政治的和社会环境的条件。

  因此,我们认为:绝不应把实行法治、依法治国与重视思想道德的宣传和培养、以德治国割裂开甚至对立起来,实行法治、依法治国内在地要求加强思想道德的教育和培养、以德治国,在今天,加强思想道德工作,也必须纳入法治轨道,依法开展,不得违法,不得以思想道德为借口,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利、宪法权利。

  坚定不移地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要求克服传统的封建主义思想残余的影响,也要求克服在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那些例如“以党代政”、“重政策、轻法律”、“首长说了算”的“习惯”,深入学习和认真落实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提出的一系列治国的新理念、新措施,勇于探索、勇于实践、勇于创新,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大道来。

  关于第二个问题,即如何认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特点问题,这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思考的问题。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特点,可以有许多,如:它是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它是从革命战争年代走过来又经过“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而走上法治途径的法治,它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东西南北生活条件差距很大的多民族大国实行的法治等等,这些都有深刻的内涵,都可考虑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特点。

  但我以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重大特点还在于:国家生活、社会生活中的法治与执政党党内生活的法治的紧密联系。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基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的确,在中国“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江泽民同志也曾强调指出:“要把中国的事情办好,关键取决于我们党,取决于党的思想、作风、组织、纪律状况和战斗力、领导水平。”他提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指出“三个代表”是中国共产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中,深刻论述了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极端重要性。要继续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完善党内民主制度,就必须弘扬党内生活的法治精神,狠抓党内的制度建设。在我们的国家,实行法治,必须要考虑到执政党的法治问题,“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这句话有极深刻的内涵。认识到中国法治发展的这个特点,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法治的精神、理念、原则和一些必要的制度,引入执政党的党内生活中,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员的正当权利、注重党内各项权力的分工、制约,防止权力过分集中,把党内生活的法治化和国家、社会生活的法治化有机结合起来,双管齐下地既认真抓国家法律制度的建设,也认真抓执政党党内规章制度的建设,使之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相互加强,应该是符合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的正确途径。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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