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奇企业家”闫纯德的法律迷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6日09:51 法制日报

  □闫纯德利用法律武器维护了大正的合法权利,然而为了达到个人的目的,未能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办事,而是弃法律于不顾,最终落入法网

  □本报记者 马 竞 曹天健

  本报通讯员 王汉辉

  闫纯德,河北省著名民营企业家,曾担任多家大型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他还是十届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省政协常委、全国工商联执委,2003年担任全国政协委员时,闫纯德相继提出,对于一些民营企业家在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规或违法“原罪”应该“赦免”,并尽快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审计条例》等一系列提案。

  8月17日下午,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内,法官宣读一审判决:被告人闫纯德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闫丽莎属共同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追缴二被告人挪用的资金197.038万元,返还大正公司……

  闫纯德挪用资金犯罪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其中原因除了闫纯德头上“著名民营企业家”的光环、全国政协委员等显赫地位,还因其非同一般的创业经历和成就,特别是其担任政协委员后提出的多条提案和呼吁颇受公众瞩目。

  人们很想知道,一个风头正劲的企业家,一个曾提出尽快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审计条例》、提议“赦免民营企业家在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的原罪”的传奇式人物,为何会触犯刑律?记者与该案办案人员近距离接触,了解到闫纯德犯罪的来龙去脉。

  传奇式民营企业家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30岁刚出头的闫纯德从担任一家玩具厂董事长开始,闯出了市场,其发明的智力拼图玩具曾获布鲁塞尔尤里卡“世界博览会铜奖”。之后,闫纯德担任某县级市政府的“经济顾问”兼“经济协作办公室”主任。进入九十年代,闫纯德的企业越做越大,他担任民营企业河北大正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正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河北华正国际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正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华正公路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正公路”)董事长,华正承德营涝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此时,42岁的闫纯德的身份在华正集团的企业宣传材料上是“大学文化、高级经济师、教授、河北省九届政协委员”。

  在企业界成功的同时,闫纯德的参政议政水平也在提高,先后担任了河北省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执委,尤其是自2003年担任全国政协委员以后,闫纯德相继提出,对于一些民营企业家在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规或违法“原罪”应该“赦免”,尽快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审计条例》等一系列提案。

  他认为,不能拿现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去要求当时创业那个时候的行为。拿着现在的法律去要求计划经济时候的企业,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精神的。

  2006年3月,在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他还提出成立全国民营企业党建研究会,负责研究和指导全国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等建议,颇受好评。在作为政协委员巡视考察时,他经过调研还有针对性地提出“邯邢东部平原区建地热生态园区”的建议。为树立企业形象,华正集团还与有关部门合作,投资拍摄电视剧,并为公益事业慷慨捐资累计近千万元。

  挪用资金眼花缭乱

  然而,闫纯德却在顺风顺水时突然迷失了方向。

  2002年8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河北飞龙集团与华正集团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追加华正集团持有股份的大正公司为被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同年9月4日石家庄市中级法院裁定,扣划大正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邯郸县支行的账户存款307.0619万元,但因故未能执行,而将该笔存款封存。

  2005年7月10日,闫纯德派人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暂缓执行的申请》一份,请求省高院将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扣划的大正公司的307万余元作为保证金划扣至省高院。2005年7月18日,石家庄市中级法院作出撤销大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定。2005年8月3日,省高院将该笔款项划转至省高院暂缓执行保证金账户上。

  本来这笔307万余元的款项应该顺理成章地回到大正公司,但闫纯德没有这样做。

  大正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由闫纯德及刘某、郑某、许某、郭某5人组成,闫纯德及刘某、郑某3人同时为华正集团董事,而许某、郭某2人同时是光大公司人员。董事会选举闫纯德为董事长,许某为副董事长,聘任张某为公司总经理。

  闫纯德为达到控制、使用大正公司307万余元的目的,于2005年8月18日主持召开华正集团董事会,作出将该笔款项作为华正集团向大正公司借款的决议。而此前的2005年7月,闫纯德指使女儿闫丽莎(华正集团工作人员)携带大正公司的有关证明文件,在石家庄市一家印章制作公司刻制了大正公司的新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并于2005年8月4日使用新刻制的印章以大正公司的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市平安支行申请开立了大正公司的账户。

  2005年8月12日,闫纯德又派人将加盖有新刻制的大正公司公章的一份《关于退还停止执行保证金的申请》交给省高院,请求将扣划至省高院暂缓执行保证金账户的307万余元退还大正公司,并在该申请中提供了闫丽莎新设立的大正公司在农行石家庄市平安支行的账户。

  2005年8月31日,石家庄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对大正公司银行存款的划拨。次日,该笔款被划至闫丽莎开立的大正公司的账户上。307万余元被控制后,闫纯德除将12万元用于应由大正公司支付聘请律师代理费和用于由华正集团工会持股会投资组建的华正公路98万余元外,其他分别投资到华正集团控股的邯郸县华正美食缘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食缘)87.69万余元、河北工商会馆(以下简称工商会馆)65.5万余元、华正集团费用支出20.36万余元,付华正集团下属企业华龙酒店应赔偿19名工人的劳务费22.5万余元,付华正集团欠河北某大厦房费等1万元。

  “明修栈道,暗度陈仓”,故布疑阵,迷雾重重,闫纯德调兵遣将令人眼花缭乱。

  然而,法眼如炬。2007年1月21日,闫纯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河北省公安厅监视居住。2月15日,闫纯德被河北省检察院批准逮捕。3月14日,河北省检察院指定此案由冀州市检察院管辖。

  该怎样给企业高管的行为设置“防火墙”

  冀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纯德利用担任大正公司和华正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大正公司两名共占有30%股份的董事许某、郭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操纵没有决定权的华正集团董事会,将大正公司的资金挪用给本人具有股份的私有企业使用,谋取个人利益。被告人闫丽莎按照被告人闫纯德的指意,非法刻制大正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设立大正公司的账号,积极配合被告人闫纯德挪用大正公司的资金,谋取个人利益,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数额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遂作出文前判决。

  据办案人员介绍,作为知名企业家,被告人闫纯德身兼数职,同时具有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委员身份的他,应具有相当的法律功底,而其现年29岁的女儿闫丽莎系法律专科毕业,也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在讨回307万元执行款的过程中,闫纯德利用法律武器维护了大正的合法权利,然而为了达到个人的目的,二被告人又未能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办事,而是弃法律于不顾,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最终落入法网。事实再一次证明,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了它,谁就要受到制裁。

  其次,企业管理流于形式,监督形同虚设。这体现在很多民营股份制企业不能严格依法办事,依章程管理。办案人员表示,在本案中,大正公司属股份有限公司,在日常的工作管理中未能严格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行事,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财务制度为总经理一支笔审批制,可在事实上,却是董事长闫纯德一人说了算。公司章程如一纸空文,监督更无从谈起。

  企业高管,尤其是民营企业的高管,在平时的经营活动中,该怎样为自己的行为设置法律“防火墙”,闫纯德案再次为人们敲起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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