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十大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6日09:51 法制日报

  7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将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报送国务院审议后,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该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为期一个月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记者收到了多名热心读者发来的意见,他们希望通过本报将观点发表出来,在社会上形成广泛的探讨,以期促进该办法更加科学和实用。

  这些热心读者中有普通市民,有律师,也有党政机关干部和司法干警。

  他们首先肯定了新修订办法中所引进的诸多先进元素:增加了很多具有人文关怀的条款,比如在第一条中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到了显著位置;根据现实情况,加大了发票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罚款上限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同时对违法行为的规定也更为具体细致。

  这些热心读者从不同侧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报记者总结如下:

  一、附则中还是为特殊行业开了口子

  新版发票管理办法的一大修改是:之前由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专业发票,今后也将统一归税务部门管理。比如,国有的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如客票、货票、机票等)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管理。新版发票管理办法删除了现行办法的这一规定,将上述各单位自行管理的发票归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

  但征求意见稿在附则中为特殊行业开了享受“特殊待遇”的口子。第六十五条就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特殊行业的经营模式和业务需求,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二、是否应当逐笔开具发票

  新版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付(收)款方未索要发票的,收(付)款方也应当逐笔开具发票。

  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很少有商家自动为消费者开具发票,只有当消费者主动向其索要发票时才会开具发票。

  然而,在修订办法的第八章,即法律责任一章中,没有提及违规后的惩处措施等内容规定,显然在强制力上就稍逊了一筹,在将来的执行过程中,也不会引起商家的高度关注,最终会流于形式。

  也有读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其实不合理。有些单位是定额收税的,那么开多少发票对他们而言其实没有什么实质意义,所以应当区别对待。

  三、应当全面废止“收据”

  实际生活中,很多商家对于几元钱的小商品,拒绝开具发票。有的明文规定,只有消费百元以上才开具发票,低于一定数额只有收据。

  新的办法中,没有明确取消“收据”的条款,只是在第四条第三款中规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任何凭证上冠以发票字样。”

  有读者认为,如果“收据”还有存在的意义的话,那么办法中,也应当对收据存在的形式和条件,予以明确,否则应该坚决取消。

  四、试营业单位,如何出具发票

  包括饭店、旅馆、商场等商家,因为正在办理营业执照期间,因此没有税务登记证,因此很多商家便借此拒开发票,理由也很充分:无法领取发票。

  有读者建议说,很多消费者都遭遇过类似情况,新办法应当考虑这种现象,并给出解决的条款。

   五、应当明确“回笼”发票问题

  热心读者中,有一位曾经经营过一家小餐馆,他说,很多小餐馆,使用“回笼”发票的现象很普遍,主要有三种情况收集发票逃税:

  一是很多中小饭店老板自己用餐时索要,然后保留在自己的餐馆重新支付给索票的顾客。二是向朋友收集,尽可能多地回收废旧发票。三是向同行索取,一些做快餐或知名小吃的,税务部门大都是每月定额上税,而他们的顾客一般都不会索取三五元的发票,于是,他们成千上万元的崭新发票就成了一些中小餐馆“最好的正式发票”。

  虽然新办法中明确,有买卖、转借发票等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规定,这种行为肯定违法,但是因为现实中大量存在,如果能够加以突出明确,则更有利于群众的举报监督和税务部门的监管。

  六、应当明确定额发票的开具程序

  一位读者曾经遭遇过一件很窝心的事情:他到一家餐馆吃饭,有一次吃坏了肚子,于是拿着发票前去索赔,结果因为上面没有发票开具的时间,以及开具人签字,最终无法证明自己什么时间在这家餐馆吃的饭,而不了了之。

  还有一位消费者,在药店购买保健品,服用后出现了耳鸣等不良症状,有关部门在查处时发现,消费者所提供的发票上只写了“药品”二字,没有写明具体的名称,证据不充分。

  这位读者建议,对于定额发票,新办法应当明确开具的程序,比如必须如实填写开具时间和开具人必须签字,应当要求商家详细填写所购商品的全称、材质、价格、产地、数量等,并规定一定的罚则,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七、应对全国出租车业发票作出原则性规定

  有读者反映,很多城市的出租车行业发票使用违章率很高,部分车辆存在使用作废发票、互借发票、有打印式发票不使用等违章行为,致使乘客失物难以寻找,投诉无法查处等后果,严重侵害了乘客的合法权益。

  所以建议,新办法中应该对出租车行业的发票格式作出原则性规定,借以统一各地参差不齐的管理方式。

  八、应考虑超市“捡票族”的解决方案

  目前很多超市门口,都活跃着一批“捡票族”,他们专门捡拾消费者丢弃的购物小票,最多的一天能捡到五六千元面额的小票。这“捡票族”将捡来的小票积攒到一定数额,再拿到超市服务部开发票,然后以发票金额1%的价钱卖给票贩子。

  一些大型超市存在收款后只打印小票,顾客如需发票,还要到别的地方另行排队十几二十分钟,耽误顾客时间,挫伤顾客索要发票的积极性。读者建议,新办法修改后,在收款同时就应当打印发票。

  另有读者建议,强制性即时开票规定出台后,还应考虑配套制度的建立,比如说退货后的退税事件就会大量发生,这种退货退税机制(或程序)也应该设计得方便易行,否则对商家和税务主管机关就会增加不合理的负担。

  九、应明确对举报人的奖励额度

  新办法第六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在查实后给予奖励。

  有读者建议,这种奖励应确定基本的底线,就是通讯、交通等举报成本,除此之外,应当让举报者得到相当的经济实惠。也就是应当明确一个奖励比例的幅度,比如可获得罚金的2%—10%等。

  十、其他措辞上的建议

  新办法第二条,单位和个人的“单位”这个称呼,有些笼统。建议:将“单位”一词修改为法人、其他组织等专业用语,因为像个体工商户,既不是单位又不是个人。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在查实后给予奖励。建议:这项条款中的“可以举报”,修改为“有权举报”。

  第十五条,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区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建议:民族文字和中外文字等用词上容易让人误读为,民族文字也是外国文字,应当变换一下逻辑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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