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性垄断”说“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6日10:01 法制日报

  有些地方为了阻止外地的化肥或者其他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专门发布地方文件,禁止本地的单位和个人营销外地产品,甚至对营销外地产品的经营者随意没收或者罚款;有些地方为了抵制外地啤酒进入本地市场,要求本地居民喝“爱乡酒”;有些地方为了阻止外地生产的轿车进入本地市场,对外地产品乱收费用……

  长期以来,在自然垄断、经济垄断、行政垄断等垄断行为中,公众对行政垄断有着更为切身的感受,并恨之欲绝。如今,上述滥用行政权力对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在反垄断法草案中都被明令禁止。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法草案总则中这样规定。

  “一度被去掉的有关反行政性垄断的内容加上了,这是很可喜的。”一位参与起草反垄断法的专家表示。他认为,我国的反垄断法必须对行政性垄断进行规制,旗帜鲜明地反对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

  在反垄断法草案的起草过程中,要不要对“行政性垄断”说“不”,一直是意见分歧,难以统一。这也是反垄断法草案“难产”的重要原因之一。

  对于分歧意见,国务院法制办曹康泰在受国务院委托作关于反垄断法草案的说明时特地作了描述。

  有的意见认为,“虽然目前行政性限制竞争的现象在我国还不同程度存在,但这种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主要不是依靠反垄断法能够解决的问题。行政性限制竞争问题的根本解决,需要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监督,培育市场主体依法独立经营的自主意识。同时,还要采取包括党纪、政纪以及必要的法律手段在内的综合性措施。”

  有的意见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性限制竞争的处理已经作了规定,关键是要进一步加强监督、严格执法,反垄断法可不必再作重复规定。为了表明国家对这个问题的重视和坚决反对的态度,反垄断法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可以作原则性规定。”

  也有的意见认为,“目前实践中,行政性限制竞争问题还较为普遍,这类行为扭曲竞争机制,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妨碍全国统一、公平竞争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对此普遍关注,并期望通过反垄断法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进行有效规制。反垄断法作为保护竞争的专门性、基础性法律,必须切实解决影响我国市场竞争的突出问题。因此,反垄断法应当设专章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出具体规定,这是现阶段我国国情所决定的。”

  曹康泰说:“虽然从理论上和国际通行做法看,行政性限制竞争主要不是由反垄断法解决的问题,反垄断法也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但是,从我国实际出发,在反垄断法这一保护竞争的专门性、基础性法律中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既表明国家对行政性限制竞争的重视和坚决反对的态度,又能够进一步防止和制止行政性限制竞争的行为。”

  于是,人们最终看到,草案除在总则中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同时,还专设一章禁止实践中较为典型的六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对“行政性垄断”明确说“不”:

  ———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人们有理由相信,这部法律一旦获得通过,对于电信、铁路、电力、民航、金融等行业的垄断行为将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和遏制。但有专家表示,对反垄断法解决行政性垄断不可期望过高,一部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遏制行政性垄断,需要进一步推进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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