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反垄断法草案交付表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6日10:01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郭晓宇 8月24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反垄断法草案。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反垄断法草案充分吸收了前两次审议和各方面的意见,作了较好的修改,内容更加全面,表述更加准确,条款设置更加合理,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在进一步完善之后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反垄断法是必不可少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入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制定出台一部比较系统、全面的反垄断法非常必要。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的这三大制度在草案中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草案确立的反垄断法律制度,既符合国际惯例,严格禁止典型的、世界各国普遍共识的严重限制、排除竞争的垄断行为,又针对我国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尚不成熟,市场存在着竞争不充分、不适度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各类企业发展不平衡,竞争能力亟待提高的客观要求,在制度安排上宽严适度,便于掌握和运用,既有助于培养企业依法自主、自律、自强的能力,有利于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又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目前行政性限制竞争在我国不同程度地存在,社会各界对此普遍关注。反垄断法草案从我国实际出发,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禁止实践中较为典型的六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做法,既表明了国家对行政性限制竞争的重视和坚决反对的态度,又能够进一步防止和制止行政性限制竞争。

  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经济生活具有多样性、多变性、复杂性的特点。反垄断法草案将反垄断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确立起来,同时留有余地,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积累经验后,可再及时加以修改和完善。

  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反垄断法草案吸收了前两次审议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增加的一些规定,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特点,修改得比较好。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通过实施。

爱问(iAsk.com)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邮箱换新颜 ·携手新浪共创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