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停《第一次心动》并不是行政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7日00:09 红网

  《南方周末》8月23日的“方舟评论”对最近沸沸扬扬的《第一次心动》叫停风波,从法律角度发表看法,认为国家广电总局是行政执法机关,叫停重庆电视台的选秀活动《第一次心动》属于“责令停产停业”,但作出这样严厉的行政处罚无论程序还是实体均不合法。

  我对作者追求程序正义的法律理念和捍卫法治大于人治的精神表示尊敬。诚如作者所言,以节目格调低下,庸俗缺乏艺术水准为理由作出处罚,在实体法上很难找到依据,在整顿“心动”过程中,《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程序,并没有得到严格遵守,譬如:作出处罚的格式文书不对,剥夺了重庆电视台要求举行听证、举证、称述和辩解的法定权利,管辖和层级不恰当……但是,如果广电总局对重庆电视台的心动节目叫停本身就不属于《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那么作者所罗列的种种问题都不是问题。那么叫停“心动”究竟是不是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行为呢?笔者对《南方周末》的观点不敢苟同,认为有商榷的必要。

  笔者认为,叫停整顿重庆台的“心动”选秀活动和停产停业不是一回事,有如下区别:第一,从被处罚对象性质来看,责令停产停业针对的是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工厂、企业;而重庆电视台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是国家行政事业单位,隶属重庆广播电视局。第二,从处罚的范围来看,责令停产停业的打击面更广,作出处罚后是什么生产经营活动都不可以进行的;而广电总局只是叫停《第一次心动》一个节目,并不是重庆台所有的节目都不能播放了。我们可以看到“重庆电视台”依然存在于我们电视频道的列表中。第三,所运用的文书不同。责令停产停业应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定格式作出;而这次选秀节目的叫停是以发文件“通报”的形式作出。第四,当事人寻求救济的途径不同。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要求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这次叫停,重庆电视台心服口服,并积极整改。如果对这个行政处分重庆台真不服从,只能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向上一级机关申诉。

  其实,广电总局叫停《第一次心动》不是外部的行政处罚,而是内部的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的行政法律关系。笔者特别强调“内部”,就好比儿子犯了错,老子教训儿子,大家看起来天经地义,不需要得到任何人批准,要是打骂别家的孩子就没有那么理所应当了,俗话说“打狗还要看主人”。从来没有听说我国内地有哪家电视台是私人办的,都属于国有,是党和政府的舆论喉舌。重庆电视台也不例外,是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和广电局有着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再来看看“通报”,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情况。从行文关系来看,通报属于下行文。上行文一般应当逐级报送不得越级,而下行文则没有此限制。“心动”风波中,广电总局对重庆电视台算个“通报批评”的处分吧。依我看,这个处分是恰当的。广播电视台本应是宣扬先进文化的阵地,重庆台鼓捣出个比赛环节设计丑陋粗糙,内容格调低下的选秀活动,并不及时加以管理,任其发展。这算哪门子先进文化呢?并且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恶劣影响。广电总局以“通报”的形式作出,还发给重庆以外的各省市广电局,就是为了刹住这不良的示范效应。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引以为戒,以免别的选秀活动重蹈覆辙。

  法律不是万能的,《行政处罚法》更不是万能的。对相对人不单单有行政处罚,还有包括“行政处分”在内的多种手段来调节社会关系。当然,依法行政还是主流。

稿源:红网 作者:普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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