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8日19:46 国际在线

  第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业务风险。

  (一)明确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授权。

  (二)制定统一的分支机构标准化服务规程,提高分支机构的服务质量,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

  (三)制定统一的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客户资金的安全。

  (四)统一分支机构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平台,确保信息管理的安全有效。

  (五)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六)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采取业务留痕、定期核对、现场检查、风险评估等方式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风险。

  第十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考评、晋升、淘汰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基金销售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一)基金销售机构应完善销售人员招聘程序,明确资格条件,审慎考察应聘人员。

  (二)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员工培训制度,通过培训、考试等方式,确保员工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员工培训应符合基金行业自律机构的相关要求,培训情况应记录并存档。

  (三)基金销售机构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管理档案,对销售人员行为、诚信、奖惩等方面进行记录。

  (四)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销售绩效评价体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防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发生。

  第十二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销售业务各环节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制定应急计划,保障意外事件发生时公司业务的迅速恢复。

  第十四条 公司应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第三章 业务流程控制

  第一节 销售决策流程控制

  第十五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则,建立科学的销售决策机制。

  基金销售机构总部应在科学、客观研究评价基础上对本机构的总体销售策略、网点设置、基金产品、激励政策、合作的服务提供商做出决策,分支机构及销售人员应严格执行机构总部作出的销售决策。

  第十六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对其销售分支机构的整体布局、规模发展和技术更新等进行统一规划,对分支机构的选址、投入与产出进行严密的可行性论证。

  第十七条 基金代销机构应建立科学的基金产品评价体系,审慎选择所销售的基金产品,对基金产品的基本情况进行持续的跟踪和关注,并定期形成基金产品评价报告备查。

  第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选择的合作服务提供商应符合监管部门的资质要求,并建立完善的合作服务提供商选择标准和业务流程,充分评估相关风险,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合作的服务提供商主要包括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等。

  第十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的重大决策过程应留有书面记录, 供监察稽核部门及监管机关等单位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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