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魂柜员机千元当作一元吐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7日14:55 金羊网-羊城晚报

  一男子171次恶意取款17.5万判无期

  一男子恶意取款1.8万元自首退赃判一年

  本报今天消息 据《新快报》今天报道: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许某觉得发财机会来了,立即找来朋友郭某“共富贵”。随后,郭某和许某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事发后,郭某主动自首被判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许某日前被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许某认为量刑过重,已向省高院上诉。

  据公诉机关指控,去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ATM取款机取款。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狂喜之下,连取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告诉同伴郭安山。两人再次前往提款。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两人各携赃款潜逃。

  去年11月7日,郭安山向警方投案自首,全额退赃。天河区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被警方抓获。日前,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此,许霆的辩护律师表示异议,他表示ATM机出错就是银行的错,银行有足够时间追回款项,因此可将17.5万元视为“遗忘物”,许霆仅构成侵占罪。

  为何两人判刑如此悬殊呢?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钟闻东表示,仍在法定范围内。许霆产生恶意占有的故意,符合盗窃罪法定构成要件。郭安山与他一同盗窃,但二人并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只是采取相同犯罪手法各自实施,并不构成共同犯罪。郭安山盗窃金额数额不大且全部退赃,主动自首,获得从轻处理并无不妥。根据刑法,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许霆将巨款挥霍一空,还私自潜逃,法院适用最高刑并无不妥。

  钟闻东说,ATM机也应视为金融机构,机内现金来源于金融机构,可看做金融机构财产的延伸。ATM机也为金融机构所有和管理。

  (编辑:Rob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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