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财男恶意取款171次被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8日05:06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据《羊城晚报》报道ATM 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许某觉得发财机会来了,立即找来朋友郭某“共富贵”。随后,郭某和许某分别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事发后,郭某主动自首被判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许某日前被广州市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利用漏洞取走17.5万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4月21日晚,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召来同伴郭安山反复操作取款。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在潜逃中将赃款挥霍一空,今年5月落网。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许霆的辩护律师称,ATM机出错就是银行的错,银行有足够时间追回款项,因此可将17.5万元视为“遗忘物”,许霆仅构成侵占罪。

  171次恶意提款获重判

  同为盗取,为何两人判刑如此悬殊呢?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钟闻东表示,郭安山盗窃金额数额不大且全部退赃,主动自首,获得从轻处理并无不妥。根据刑法,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许霆产生恶意占有的故意,符合盗窃罪法定构成要件,后又私自潜逃,将巨款挥霍一空,法院适用最高刑并无不妥。

  ATM机也算金融机构?

  不少市民认为把ATM机视为金融机构太过严苛,“那岂不是满大街都是金融机构了!”对此,钟闻东认为,从财产所有方面来讲,ATM机也应视为金融机构。因为ATM机内的现金也是来源于金融机构,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金融机构,可以看做金融机构财产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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