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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取款判无期这样量刑太夸张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9日05:03 大河网-河南商报
广州一男子171次恶意取款被判无期一事经媒体报道后,立刻引发各方热议。 全国各大网站众多网友围绕“既然ATM机出故障,男子恶意取款是否该获重刑”发表评论。其中在某论坛票选中,有九成网友认为银行有错在先,法院不该重判被告许霆。一名网友看到报道后惊讶地认为:“从ATM机中多取17.5万就判无期,实在‘太夸张’。” A 【网友意见】 九成网友认为量刑过重 17日凌晨3时,相关报道被近百家网站转载,其中广州的新快网、金羊网的网友阅读报道后,90%的人都认为“量刑过重”。 记者看见,网友观点基本上“一边倒”,都认为法院“判得太重”。在某网专设的投票区上,截止到17日下午5时,有27166名网友参与投票,认为“不该获重刑”的有24524票,占总投票人数的90%;仅有2642票认为“应该获重刑”。苏州的“jindengxu”认为:“作为公民我们不能贪便宜!但是这个代价对人民群众来说是否太重了呢?” 许霆是因ATM机故障乱吐钱诱发“贪念”才被起诉,对此有网友认为,银行有错在先。有市民表示,现实生活中ATM机经常出错:“ATM是金融机构,ATM吞我的钱是不是算抢劫呀?”东莞网友“张飞”分享了亲身经历,被ATM机吞卡等了7~15个工作日才出结果,“为什么同样是占了对方的财产,银行那里不用负任何责任,到了个人就要判重刑!”不少网友调侃地表示:“银行多给了就说储户盗窃,那哪天银行给少了,我们能不能告银行诈骗呢?” 有律师网友认为不应究刑责 在各大网站上,还有不少律师表露身份,提出专业意见。 一位深圳律师表示,客户持卡在ATM机上提款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合同行为,而不应作为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许霆在取钱时,ATM机完成了所有的既定程序,其多吐了钱,是银行自己的失误,这应属不当得利而非盗窃,“如果他的账户里没有钱,正常情况下应该是交易失败。既然能取出钱,那就和取款人无关,是银行自己的错误,这只能按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追回这笔款,但不能追究取款人的刑事责任”。 对所谓的“逃跑”问题,该律师表示,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有卷款逃跑的可以进行客观归罪的规定。但是,盗窃罪没有这样的说法:我因为你的失误得到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构成的只是一种民事上的债务关系,你找不到我,只是对你的诉权、胜诉权及胜诉的成本造成一些影响而已,这种影响并不足以改变事件的性质。在该律师的发言之后,共有30多名网友跟帖赞成。 B 【专家过招】 赞同重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黄娜 ●判盗窃罪并无不当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黄娜认为,许霆利用ATM机漏洞多次盗取款项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从主观方面来看,许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银行漏洞多次进行盗取。如果他第一次取款是偶然错取的话,那的确仅构成不当得利。但在本案中,得知出错后,许霆反而告知朋友,二人更多次返回取现,其非法占有的想法毋庸置疑。 ●ATM机是银行延伸 对有关专家提出ATM机为金融机构的延伸,黄娜表示赞同。她说,从现实上来看,盗窃金融机构并非把机构盗走,而是盗窃其拥有的财产。ATM机虽然不是银行的营业场所,但其财产属于金融机构,因此说其为延伸并不为过。 ●许某行为“情节恶劣” 在本案中,许霆不仅一再盗取,还将其告知他人犯罪,随后更在潜逃中将巨款挥霍一空,被抓获后无一追回,整个过程并无任何可获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因此,其不仅仅是盗窃数额巨大符合法定范围,其犯罪和悔罪等方面也存在情节恶劣的情况,法院在法定范围内从重判决并无不妥。 反对重刑 广州知名律师朱永平 ●充其量是不当得利 广州知名律师朱永平认为,本案中许霆不构成盗窃罪,更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其与银行只存在民事关系,充其量构成不当得利。 对于盗窃罪非法占有和秘密窃取两大构成要件,朱永平认为,许霆主观上并非非法占有,甚至可以说是合理占有。他认为,正是银行出错,创造了合理占有的机会,给储户送钱。另外,许霆在提钱的时候是公开进行,并非秘密窃取。因此,许霆的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 ●许霆并无主动恶性 同时,朱永平认为,在犯案手段方面,许霆也只是用自己的借记卡进行合理操作,并没有像不法分子那样用假卡吞卡、读卡器等主动方式盗取,因此并无主动恶性。因此,朱永平认为,许霆并不构成盗窃罪,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建议银行自行追回。即便成立盗窃罪,以经济发达的广东来说,10多万元的数额尚算不上特别巨大,判罚无期徒刑畸重。(据《新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