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死难者获20万抚恤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30日03:47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据《西藏日报》报道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3月28日作出决定,对拉萨“3·14”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中死亡的18名无辜群众家属给予特殊抚恤,特殊抚恤金额为每人20万元。此外,对拉萨“3·14”打、砸、抢、烧严重暴力事件中受伤的无辜群众和受损商铺、民房的恢复重建,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研究出台措施进行救助。

  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发改委、工商局等部门于3月28日发出《关于扶持“3·14”事件受损商户恢复生产经营秩序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根据通知,对受损商户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受损商户缴纳的增值税全部返还;对受损商户免征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出租车司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年,即2008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

  对西藏起讫一端在拉萨的班线客车、拉萨市内中巴及车辆所在地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地在拉萨的货运车辆,在现行基础上减半征收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等。

  此外,还对受损商户恢复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贷款进行贴息,对受损商户租用生产经营用房需缴纳的租金给予补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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